时间:2024-12-25
涉及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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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是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实控人袁玉斌。我司成立20年来,依法纳税3亿多元,解决贫困人口就业1500余人,结对帮扶2个贫困村提前实现稳定脱贫,社会公益捐款6000多万元。正当我司在当地政府帮促下,为500余户业主办理权证之时,却因遭遇三起虚假诉讼案件,所有资产被查封、冻结和拍卖。近二千商户和业主、上百名员工生存堪忧,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已成大问题。为彻查案件真相,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恳请领导调查核实,指定管辖合并查处。
第一起是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芙蓉建设”)、李小红、屈良元等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李、屈等人在违法借用芙蓉建设资质承建我司楼盘工程中,将所领取的85%工程进度款挪作他用,导致楼盘烂尾。我司被迫继续投入二千余万元另行组织施工,在不完全具备交房条件时紧急交房。李、屈等人见已交房,诬称我司违约未付工程款,自编自导“跳塔讨薪”事件。后经隆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真相后将李、屈等人刑事拘留。但李、屈等人仅刑拘一个月,在其承建工程至今都尚未与我司进行最终结算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又通过冒名签字,伪造工程签单、监理签单和验收单据,隐瞒并否认我司以商铺折扺工程款代偿材料欠款二千多万元的事实,向邵阳中院提起诉讼。
邵阳中院受理后,按李、屈、芙蓉建设的财产保全申请,超标的查封、冻结我司银行账户和时值十亿元的资产。开庭审理时,法官谭晓飞、李玉芳、莫佩华等人无视基本事实,对我司抗辩意见全部不予采纳,还作出了施工合同无效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享权的离奇判决。
第二起是我司、我和屈良元、姚丽云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屈与姚丰秋(现已故)合伙承建我司楼盘时,姚丰秋曾借200万元给我。还款时,姚丰秋要我支付10万元给屈良元,我要公司财务转账,并在转账凭证中进行了备注。但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屈不承认该10万元为已支付的工程款;在我与姚丰秋继承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姚丽云等人又不承认该10万元系偿还姚丰秋的借款;我和我司对屈良元、姚丽云等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屈良元、姚丽云等人又称该10万元为支付给屈良元的工程款。屈良元、姚丽云恶意隐瞒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第三起是刘光明起诉我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曾任隆回县交警大队教导员的刘光明,通过其在长沙居住的儿子找到时任长沙市中院院长的肖新平(已于2024年4月被查)干预,2020年向没有管辖权的雨花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恶意隐瞒并否认我司代我偿还借款20.3万元和以息转本的事实,判决我偿还刘光明本金959973.59元及利息。上诉后,长沙市中院改判我偿还刘光明本金1277544.11元及利息。刘光明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多次向该案执行法官提出异议,但执行法官不予审查也不采纳,要我司另行诉讼。我司在隆回县人民法院对刘光明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该案经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邵阳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判决刘光明返还不当得利20.3万元。证明刘光明及其儿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以上三案,我们虽已向事发地公安局报了案,但结果未知。为彻查案件真相,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恳请领导调查核实,指定管辖合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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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小红、屈良元、姚丽云、姚菁菁、姚雅莹、姚智才、姚和兴、邓太华与被告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水成、易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芙蓉公司、李小红、屈良元、姚丽云、姚菁菁、姚雅莹、姚智才、姚和兴、邓太华与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民申4210号民事裁定,驳回湘立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服判息诉,或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