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9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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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在一场合同纠纷官司上,终于领教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宜章人)的厉害性。或许是因为张勇的妻子周松英是宜章法院的副院长,导致我的证据不被采纳。详情如下:
今年2月,因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我将李祥忠等人起诉到宜章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亏损款项。当时,律师张勇被聘为被告的代理人,开庭时,张勇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称我提供证据里面的股东会决议是一份虚假协议。
按照常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质疑,就得让有质疑的证据做真伪鉴定。但实际并非如此,对我们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直接采用张勇嘴巴说的股东会决议是一份虚假协议的说法。
最终,法院以需要重新审计为由,逼迫我们撤回起诉,还形成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判决。原以为这样了一段落,但张勇却对我和公司变本加厉,反过来恶意诉讼我和公司,让法院冻结我和公司的全部资产。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怀疑是这对夫妻搭档在暗箱操作,使我和公司“雪上加霜”了。这对夫妻的行为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破坏公司保交楼计划,破坏国家推行的房地产相关政策,通过恶意诉讼破坏企业正常发展。
为维护法院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恳请上级前来调查“夫妻搭档”操控恶意诉讼一案,谢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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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留言收悉。我院立即组建调查专班,安排政治部督察专干开展调查,通过查阅案卷、约谈承办法官和所涉投诉相关人员,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件所涉问题的核查情况
(一)投诉件所涉案件:
1、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忠、孙素文、胡冬莲、高树恒、李玲娟、李志兰、李志群,第三人李庚义、罗新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湘1022民初1616号,由综合审判庭庭长邓国军承办,与审判员谭国群、人民陪审员范莉娟组成合议庭。我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和8月5日两次开庭,2024年9月20日,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我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湘1022民初1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原告李祥忠、孙素文、胡冬莲、李志玲、高树恒、李志兰与被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2024)湘1022民初3656号,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梦然承办。原告李祥忠等人申请了诉讼保全,目前该案财产保全已完成,正在预排期送达中。
(二)约谈相关人员情况:
11月22日,核查专班人员约谈了邓国军,就投诉件反映的具体违纪问题逐一核实。邓国军称:
1、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忠、孙素文、胡冬莲、高树恒、李玲娟、李志兰、李志群,第三人李庚义、罗新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湘1022民初1616号,在2024年6月19日庭审中,就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明确释明了原告李小义与被告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系追偿权纠纷,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2024年8月20日与原告李小义问话中再次进行释明,并确定原告是以何种法律关系向我院主张权利,李小义表示“我与各被告、第三人是合伙合同纠纷,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处理的话,我撤回原告公司的主体,另行再主张”。2024年9月20日,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申请人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祥忠、孙素文、李志玲、李志兰、李志群、胡冬莲、高树恒及第三人罗新文、李庚义合伙纠纷一案,合伙账目复杂,申请人拟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希望通过协调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以达成和平处理的效果”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湘1022民初1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逼迫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
2、本人办理该案均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也无违法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11月22日,核查专班人员约谈了杨梦然,就投诉件反映的具体违纪问题逐一核实。杨梦然称:
1、投诉件中反映“张勇却对我和公司变本加厉,反过来恶意诉讼我和公司,让法院冻结我和公司的全部资产”涉及的案件是原告李祥忠等人与被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是(2024)湘1022民初3565号,并随机分案由我承办,该案原告在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我院立案庭工作审查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目前财产保全已完成,正在预排期送达中;
2、该案立案时提供的委托代理手续原告李祥忠、孙素文、胡冬莲、李志玲、高树恒的委托代理律师是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勇。2024年12月5日,原告胡冬莲、李祥忠、高树恒、孙素文向我院递交了撤销代理申请书和新的委托代理手续,申请撤销原委托代理人张勇的委托代理权限,更改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传奇和广东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秦松,原告李志玲的委托代理律师变更为张勇和李秦松。
3、本人办理该案均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也无违法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11月22日,核查专班人员约谈了律师张勇,就投诉件反映的具体违纪问题逐一核实。张勇称:
1、投诉件中反映宜章法院副院长周松英是我的妻子,才导致原告的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不属实。我与周松英已于2021年7月7日离婚。同时,我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本人个人观点,法院是否采纳原告的证据不能以我个人观点所左右,且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忠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是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后,法院依原告申请裁定准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不存在法院逼迫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
2、原告李祥忠等人起诉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有限责任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是当事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
3、本人代理该案均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无违规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11月22日,核查专班人员约谈了周松英,就投诉件反映的具体违纪问题逐一核实。周松英称:
1、本人与张勇于2021年7月7日离婚,同时本人是2023年1月才从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交流到宜章县人民法院工作;
2、本人对李祥忠等人的相关案件毫不知情,也与相关当事人无任何往来,无违规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一)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忠、孙素文、胡冬莲、高树恒、李玲娟、李志兰、李志群,第三人李庚义、罗新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9月20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我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24)湘1022民初1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李祥忠等人起诉李小义、宜章县众裕腾飞有限责任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这是当事人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我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予以审查,如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则予以立案;
(三)专班组在调查过程中,核实周松英与张勇已于2021年7月7日离婚,离婚后张勇与他人在广州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周松英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张勇不存在亲属或其他关系,亦无违反“三个规定”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且周松英系2023年1月才从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交流到宜章县人民法院工作,张勇到宜章县人民法院代理案件不违反从业禁令规定。
综上,投诉人所反映的“丈夫是律师妻子是副院长 质疑宜章夫妻搭档 ”问题不属实。
宜章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