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9
涉及单位:山东饰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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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9
涉及单位:山东饰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我老公在微信视频号上看到山东饰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屋定制广告,自称厂家直供材料成本价低。于是从大名去了山东德州跟对方沟通,沟通时是刘经理负责的沟通。
当时在厂房看样板间的时候,刘经理说100平的房子,全部墙板、顶板、软装柜子和卧室门(含门套),算下来是8万元,还给把窗帘盒、窗帘都装好。然后说作为样板房可以返还3万元的软装费用(家具、家电)、1万元的安装费(人工)和2000元的物流费用。刘经理口头承诺装修和看到的样板间是一样效果,我老公就相信了刘经理说的,与山东饰美材料公司签订了8万元的合同。签合同时对方说合同和沟通内容一样,我作为体力劳动者,也不太懂这些东西就没仔细看,就相信了他们,直接签了。去山东找山东饰美公司就是因为对方自称是源头厂家成本更低,没有想到人家说的话不作数,明目张胆的欺骗。
2024年9月25日签订的样板房申请协议和《定制购买协议》,协议签订后三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看了户型并量了建筑面积,回公司后安排刘工做了立体设计图,我们看到效果图比较满意。随后我老公与刘经理微信沟通,是不是装出来效果和效果图一样,刘经理说装出来是一样的,可以还原效果图,价格就按我们说的,8万元包干,还会有一些补贴(软装3万+安装人工1万+物流2000元)。十天后厂家发来物材,厂家找的第三方工人施工装修,工人到现场时让我买辅材花6千多,在此期间我们还垫付的装修人工费23000元,当时他说补贴安装费1万元,我老公随即跟刘经理联系,我老公说安装费超出的太多了,刘经理说安装费这部分等装完以后会补给你。
装完墙板和顶板,公司派人过来量衣柜和门,出了一份效果图,提出之前交的 8万元费用不足,仅还剩余2000多元,需要另补7万元才能供后面的材料、做后面的活。未做的施工项目:衣柜、酒柜、厨房吊柜、厨房橱柜、餐厅边柜、鞋柜、挂衣柜和室内门及窗帘等。从签订合同到装完墙板和顶板,一直也没有提到说需要加钱,如果最开始时说价格要再加7万,我们肯定会找其他家帮我们做,但山东饰美公司事前从没有提过一次要加钱的事儿。
我们不同意加钱,便与后续负责该项目的王主任沟通,要求公司按照事前与刘经理沟通时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王主任说他只负责按合同办事儿,前面的事儿他都不清楚,让我们去找与我签约的刘经理沟通,但刘经理此时已经放假了,没在单位。于是我们提出要求公司退款,公司不同意。
按照山东饰美公司王主任的方案,我们的装修实际总花费,就到20万了,远高于当初8万元的预算,属于欺诈行为。同样的效果在邯郸本地,其他商家用同样的材料,实际8万元完全绰绰有余。
且过程中,对方态度很嚣张,明确表示以合同为准,口头说的都不算。口头虚假承诺,到厂里后签订合时合同内容与口头约定云泥之别。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第六条第(二)、(三)、(八)款、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十)款之规定,我认为山东饰美公司涉嫌消费欺诈。通过以下几点可以证明:
1,装修期间给我们送材料时附带的清单上的价格与事先签合同时给我们的材料价格表上的价格不一致,差价最高的比如说脚线,送材料附带的清单上单价比签合同时的价格表要高了87.5%。
2,市场价格为三四百元一平米的E0级颗粒板,对方给的价格表上却高达1280元每平米。
3,合同里关于合同标的物写的非常模糊,谈装修安装时说的是8万元全包,含窗帘、送软装。但到签合同时却变成了装修材料采购,并且给出了清晰的材料价格表,这说明对方自始至终知道我们要的是什么,事先也知道8万元是不够的,但却始终把我们蒙在鼓里,不把要加钱的事儿披露给我。
4,预估给出的8万元的价格,跟实际差120%,这个是恶意低价诱导签合同。
5,对方发货的材料价格与签合同时约定的不一致,且价格高达市场价的4倍,明显不合理。
6,对方在量尺、出效果图等多个时间节点,都刻意隐瞒了需要加钱的事儿。
甚至该公司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触犯了刑法,请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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