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8
涉及单位:青竹湖街道,拆迁办 长沙城投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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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村村民,于2017年11.30号征收。家庭总人数为5.5人,其中独生子女1.5人。按照规定本户可申请440平方保障住房。经夫妻双方商议放弃200平方指标给拆迁办。自己留下240平方。并提前已经预交14.4万房屋预交款。一年后时任当时太阳山村村支书蔡志德在本人名下分走已退回的200平方其中的160平方指标。但是征收办没有扣除160平方的预交款9.6万元。蔡志德和征收办也没有开具任何依据给本人。时任太阳山村村支书蔡志德,口头承诺房屋预交款他与拆迁办去协商,不要我们插手其中,我们村民当然相信政府,相信村支书。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和村支书一言九鼎,不会坑害欺骗老百姓,可是事与愿违。刚好相反。后来2021年文庭雅苑分房,没有我们的房屋户型120平方,蔡志德他要求要分房160平方,我们不同意。他就要求队长及村代表多次到我家来做工作。要分房给他。加上分房时需要的房屋手续和相关合同都在蔡志德手中。且当初在拆迁款中已扣除的14.4万元的预交款中扣除9.6万元本人并不知情。导致现在保障房分房要在我名下强制扣除9.6万元。我本人损失巨大。在房屋拆迁问题上,村支书蔡志德中饱私囊,以权谋私。
我本人多次去找征收办,长沙城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青竹湖街道,以及蔡志德本人,均踢皮球,敷衍了事,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把老百姓的拆迁款放进自己的腰包。万般无奈,请媒体出面处理此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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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居民李某反映情况部分属实,诉求不合理,该问题系当事人李某与蔡某私下交易房屋所致,保障住房预交购房款项的扣除均依法依规,不存在政府部门违规扣款问题。
2017年我街道启动会展中心配套项目征拆工作,李某系该项目拆迁户,当时拆迁人口4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5本,根据政策可按1200元/平米的标准申购保障住房440平方米(5.5个指标×80㎡/指标)。2017年12月初,该户填报安置意向书时,申购保障住房240平米(3个指标),放弃200平米(2.5个指标),由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留存总购房款的50%即144000元作为首付款(该款项按央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息,交房时抵扣剩余购房款),留存首付款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进行了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款项发放后,李某户强烈要求更改户型,重新填报安置资料,据了解更改户型原因为私下买卖房屋,为避免纠纷,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大力劝说不要进行更改,但李某仍执意要求更改安置意向书等相关申报资料,并最终重新填报安置:申购保障住房400平方米(5个指标:120㎡×2套、160㎡×1套),放弃保障住房40平方米(0.5个指标)。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早已发放到位,故更改户型后的首付款仍为144000元,未再额外扣取款项。
2021年3月24日,我街道进行了天井文庭雅苑安置房第二轮分房(李某户第一次参与安置房分配),李某户此次分得一套160㎡户型房屋,其在获得该指标后未实际分房前已私下交易将此套房屋卖给买主蔡某。在天井文庭雅苑安置房分房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该套160㎡的安置房应交购房款192000元、已缴购房款96000元,此次分房应交购房款96000元、其中已预缴购房款利息14630元。2024年9月28日,我街道进行了天井佳园分房(李某户第二次参与安置房分配),李某此次分得2套120㎡自用房,在本次分房办理缴款业务时,对本次分房预缴房款仅剩下48000元表示疑义,经城投公司(安置房建设单位)核对并与李某解释,李某了解到96000元的预缴房款已在2021年天井文庭雅苑第二轮分房时抵扣后,随即找买主蔡某要求支付该96000元,但蔡某告知当事人早期已跟其进行了现金支付,并撕毁了收条。
经街道、社区多次走访、约谈、调解,李某、蔡某对天井文庭雅苑第二轮分房(既私下交易房屋160㎡户型)预缴款96000元的支付情况仍持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主张未收到蔡某的96000元预缴房款,蔡某则主张96000元预缴房款已现金支付至李某(未留存付款记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综上所述,此问题为当事人私下进行房屋交易产生的个人纠纷,经街道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双方在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建议双方遵照合同条款解决此纠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