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5
涉及单位:渡头塘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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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11月19日,在发贴《涟源市渡头塘政府出奇闻,退休人员可继承农村土地》,针对渡头塘镇政府对我在湖南省政府网上投诉回复:黄先南的土地经营权虽因本人的死亡而灭失,但其承包土地并未由村组依法收回或处置,依然可以由黄先南的继承人管理使用。
我的诉求:关于在承包农户消亡后,其承包地可由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管理使用,在哪一条法律政策里有体现,请给老百姓解读一下。
以下为渡头塘政府的回复:通过调查,黄先南已故,其家庭成员中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镇将督促三新村民委员会黄公组依法依程序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至于这个土地承包经权的问题,因为当时土地确权时,黄先南名下的土地登记在贺东平妻严凤姣的名下,早在2021年元月12日,在三新村村部召开了相关会议,已经明确了黄先南名下的土地不得由贺东平一家继承,由三新村黄公组对黄先南名下的土地进行妥善处置。而在省政府网上的回复中却说:黄先南的土地经营权虽因本人的死亡而灭失,但其承包土地并未由村组依法收回或处置,依然可以由黄先南的继承人管理使用。
现在又是这样回复。
在这里,我要明明白白的知道:关于在承包农户消亡后,其承包地可由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管理使用,是哪条法律或者现行政策所规定的,而不是官字两张口,像渡头塘镇政府某个大官人所说的:贺东平对黄先南的承包地有使用管理权,这个才是作为一个老百姓要知道的,请渡头塘政府不要再含含糊糊,答非所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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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您在投诉直通车发布的帖文已收悉,我镇安排工作人员与涟源市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调查人员一同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详细调查了解后,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承包期内的除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故本案中的国企退休人员不能通过继承来取得土地承包权。
另查明,贺某华父亲贺某阳与贺某锋(贺某平子)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贺某阳户原建鹿场占用黄某南(贺某平母)生前承包地约10平方,贺某阳户自愿从承包地(龙身上地块)划出66平方给三新村黄公组,该土地归黄公组集体所有,贺某阳今后不再管理使用,且不得干涉贺某平户管理使用该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企退休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即管理使用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欢迎继续监督。
渡头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年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