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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义公司非法霸占周柱石合法流转土地建设猪场

时间:2024-12-03

涉及单位: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法院,静河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关于佰义公司与周柱石土地纠纷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是周柱石,现要反映佰义公司非法霸占我合法流转土地一事。我依法取得的流转土地权益,却遭到佰义公司的肆意侵犯。在我依法维权,对其不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阻拦后,佰义公司竟然恶意诬告至城南法院。


城南法院张风光审判长,本应作为法律的公正裁判者与中立守护者,驳回了佰义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充分证明了我行为的合法性与佰义公司诉求的不合理性。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佰义公司在败诉情况下仍非法占据我的土地。


我始终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备。佰义公司这种强占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是公然的违法行为。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而合法维权者却陷入困境。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我公道,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真正体现,保障我的合法土地权益不被继续侵害,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反映人:周柱石


[具体日期]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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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阴县网管中心 2024-12-10 10:47:21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县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接收到上述举报后,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经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周柱石,第三人蒋伟、共荣村12组、共荣村13组、共荣村14组、邮路口村2组、黎高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柱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以书面方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周柱石之所以阻挠原告进行生产、建设,是因为其认为原告进行生产建设的土地系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湘阴县周亿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第三人共荣村12组等处租得。因此,案件审理时,本院对被告周柱石阻工的行为是否恰当,以及原告从第三人蒋伟,共荣村12组、13组、14组,邮路口村2组,黎高潮处承租相关土地(包含案涉土地)是否系善意取得等情况进行了审查。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一审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所承租的土地系恶意取得,因此,本院作出了要求被告周柱石停止阻挠原告进行生产、建设行为的判决。至于以被告周柱石为法定代表人的湘阴县周亿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第三人蒋伟、共荣村12组、共荣村13组、共荣村14组、邮路口村2组、邮路口村3组以及黎高潮之间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土地面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关于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以及案外人湘阴县周亿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失等可能存在的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另说明,被告周柱石在一审时并未提供案涉土地的相关经营权证。

    本院对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举报人周柱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举报人周柱石不服本院一审判决,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此后,举报人周柱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举报人周柱石的再审申请。

    三、举报人周柱石信访、举报情况的核查情况
    举报人周柱石多次信访,本院及相关部门依法接访,并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本院机关纪委收到此次举报后,再次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核实。经查,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举报人周柱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并无举报人所反映的承办法官张风光与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相互勾结,盲目采信原告湘阴县佰义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虚假证据,而未采信举报人周柱石提交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流转证,枉法裁判的情况。另举报人周柱石在多次信访时,本院及相关部门多次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主张权利。


    湘阴县人民法院机关纪委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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