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0
涉及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心一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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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凌俊龙,1962年9月生,岳阳平江人,住长沙县开元路深业睿城,因2017年6月26日从平江返回长沙乘坐平江一私家车途中在长沙路段发生两车相撞交通事故,致9人受伤,本人伤残经鉴定为9级,诉致长沙县人民法院初审对方不服遂诉至市中院维持原判,主责方保险公司已理赔到位,次责方司机刘达平(平江人)未履行赔偿判决,后由代理律师江卫民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县人民法院未对刘达平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调查,近查了刘达平个人名下的财产(因刘达平家庭收入由其妻李攀峰掌管)导致本案至今无法执行,本人头部颧亏骨折,植入钢固定至今无钱就医拆除而导致身体不适,经常出现头脑胀痛和头晕,故而向你们发出求助,其余还有童荷花、刘军民、严辽平…等人都在熬受着伤病等待中,恳请平台为我们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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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留言所涉执行一案,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法院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您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与长沙县法院执行局联系(0731-81888110、81888059)。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