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9
涉及单位:桂阳县展辉学校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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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涉及单位:桂阳县展辉学校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本人在桂阳县展辉学校工作4年半以上,由于学校老师满员及学校鼓励老师外出求职晋升,结合学校实际、人员结构现实及学校的号召指示,本人于2024年9月10日申请离职,9月17日正式离开学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走完离职申请并领导签字后意,同时学校原来安排本人的工作也进行了交接。但截止目前桂阳县展辉学校并未发放本人9月份工资,按照工作量和工资标准,平均每月工资在1万左右,期间学校领导也与本人沟通对接,学校表示:只不发放教研和作业批改费用,其余按照17天的工作量正常发放,本人表示同意。但是桂阳县展辉学校9月教师工资已发放完毕,本人分文未收,与学校领导再次询问为何不发本人工资,学校回复是:我非正常离职,9月工资不予发放。本人表示不予认同,并且劳动事实存在,有出勤记录、离职中请单(领导签字同意)等,也正常走离职程序及正常工作交接。本人诉求:发放9月正常工资约5000元左右+培训费4000元+高中2023年秋季招生补贴(外县市)6000元,共计15000元左右。由于与校方沟通无果,只能期盼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工资诉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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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教育局:经调查,投诉人系桂阳县展辉学校义教部原教师、生活部主管张*文。该教师的合同期限是2020年5月至2025年7月。2024年9月10日,张*文老师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提出离职,桂阳县展辉学校义教部校长许重阳对其进行了挽留,但该教师仍于2024年9月13日正式离校,17天工作量的表述与实际不符。
(一)关于“发放9月份正常工资约5000元左右”的诉求。张*文老师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提前向学校申请离职,给学校教学与管理带来极大困难。校方经咨询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非正常离职的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其上月的工资。如果因为员工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校方表示不是不发放其13天的工资,而是双方未能因离职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学校依法依规在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才保留部分报酬作为赔偿金,待双方协商好之后,多退少补。校方欢迎张*文老师来校面谈、协商。
(二)关于“发放培训费4000元”的诉求。2023年9月以前,桂阳县展辉学校为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持续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双方约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先由新入职教师以现金、转账或通过从工资中扣除等方式进行垫付。对正常离职的教师,学校会把培训费用全额返还给老师。鉴于张*文老师为学校服务了4年多,且校方有退还的承诺,校方表示将会于近期全额退还其4000元培训费。
(三)关于“发放2023年秋季招生补贴(外县市)6000元”的诉求。桂阳县展辉学校2023年的招生补贴已按照其内部相关标准核算后,与2024年8月份的工资一起发放到位。经查该教师招生补贴的具体金额为:招生油补1958.40,招生补贴800元,而非其提出的6000元。(详见附件)
处理意见:
1.桂阳县展辉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我局要求展辉学校一是要严格规范办学,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含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回应教师诉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承诺,妥善处理教师合法合理的诉求。
2.建议诉求人:双方友好协商来处理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