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郴州二大队交警态度恶劣、歪曲事实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时间:2024-11-18

涉及单位:郴州市交警二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郴州二大队交警态度恶劣、歪曲事实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本人于2024年10月11日早上7:10分左右,在郴州下湄桥纺织厂家属区与金晖小区门口的小区道路旁边,准备上另一辆停在路边空地上的小汽车,我先打开车门通风,随后准备在路边等待,当时在路边我是有安全意识的,也观察了并没有看到有车开过来,我有意识的控制身体在道路边缘的区域,而且我上车的车门一直是保持打开的,就在我刚从车门边退行两小步,在退行第二步至道路边缘位置的时候,就被后方疾驰而来的湘L N5597小汽车从后面撞到右脚后倒地,导致本人右脚两处骨折和多处挫伤,后在郴州中医院住院治疗。湘L N5597小汽车是从北往南的方向行驶,本人是在湘L N5597小汽车行驶方向的左手边(驾驶员这边),而且是在道路的最边缘位置被撞倒的,根据本人多年的开车经验,当时小汽车的车速应该在时速35公里以上,当时被撞到的时候感觉冲击力很大,瞬时我就被撞飞倒地。出了车祸之后,我摔倒在地上疼得大叫,湘L N5597小汽车司机听到我的叫声才在前方不远处停了车下来。随后车主先是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隔了一会儿又报了交警。大约40多分钟过后,保险公司和交警陆续到了现场,交警到了现场与车主进行了简单沟通,并没有向我了解发生的经过和受伤的情况,当时我也感觉伤情不太严重,也相信交警会秉公处理,因此并不在意。当时交警来了两名,一名何海平(后来知道是辅警),另一名姓李(不知道具体姓名,也不知道是交警还是辅警)。两名交警在跟车主了解情况后,又上车查看了车主的行车记录仪,当时因为车主的行车记录仪看到的影像不是不很清晰,交警把行车记录仪的存储卡取下带走了。以上事故的全过程有被纺织厂家属区27栋的公安监控记录了,监控摄像头的编号为:0244064(下-28),当事交警表示对于事故责任划分也是以这个监控记录为依据的。

2024年10月15日,由于本人受伤右脚骨折,无法行走,我委托代理人约好车主去郴州交警二大队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的代理人看到责任划分是:本人负主要责任,湘L N5597司机李红田负次要责任,当时用手机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拍照发给我看了,我觉得应该是车主负全部责任才对,所以没有让代理人签字确认,随后代理人离开交警队。

2024年10月18日,我的代理人约好车主,再次来到了郴州交警二大队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当时按照15日相同的内容已做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交警和车主都签好字盖好章了,就等我的代理人签字就算结束了。我的代理人首先是表明了意见,表示上次的责任划分不合理,并且口头说明了对于责任划分的不同意见,我的代理人说了几句之后,负责处理的交警就非常的不耐烦,并且大声呵斥我的代理人,凶巴巴地说,你不签字也不影响《责任书》的法律效力,我的代理人表示不服,声称我们要申请复议。当事交警听说我们要申请复议,随即态度更加恶劣,立即把已经签好字盖好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走了,过了一会儿重新做了一份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次代理人看到责任划分已改为:本人(路边行人)负全部责任了,湘L N5597机动车李红田无责任,当时我的代理人表示希望用手机把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拍照发给我看,这次交警态度蛮横,坚决不许我的代理人拍照,只允许打电话给我沟通确认,我当时一听觉得这交警办案太野蛮太霸道了,太不讲道理了,太随心所欲了,同时我也思考着,还可以申请复议,还有他的上级单位可以讲道理的,所以就让代理人签字了,同时备注“不认可责任”五个字,随后代理人拿着《责任书》离开了交警队。离开交警队后,我的代理人随即拍照把《责任书》发给我微信看了,发现签署日期写的竟然是2024年10月15日,不是当天(2024年10月18日)的日期,当时我就着急了,因为提交复审资料的有效期是拿到《责任书》的3个工作日内,这时候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离交警大队下班就只有一个多小时了,如果下班前不提交复议资料,我们就将失去复议的资格。于是我的代理人立即争分夺秒地准备资料,飞奔前往交警大队,终于在下班前成功的提交了复核资料。但是由于准备资料的时间太过于匆忙,我们准备的资料和申诉理由都不够充分。从当时交警的恶劣态度和修改了责任划分的情况来看,就是想断绝本人的复议资格,想让本人无法顺利申请到复议,理由是:1.第二次修改责任划分后的《责任书》打印的整体效果比较模糊,尤其是日期那一行,因为上面有签字和盖章,更是模糊到要很仔细才能看得清楚,本来签字的日期是2024年10月18日,可是《责任书》打印的日期却是2024年10月15日;2.当时交警态度非常蛮横,不允许我代理人拍照给我看,只允许打电话告知,并且凶巴巴的催促我代理人赶紧签字,并说可以在签名后备注不认可责任。但凡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能看出,这就是当事交警故意这么做的,就是当事交警耍的小伎俩小手段,就是不想让本人顺利申请到复议的资格。

2024年11月11日,本人在广州收到了郴州交警大队寄过来的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看到这个复核结论,本人感觉难道真的是官官相卫?天下虽大,怎么就没有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呢?但是转念一想,祖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如今已是国强民富,事实说明党领导的政府是为老百姓着想的,只是某些个别工作人员素质太差,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本人相信只要政府重新调查清楚,就会得到解决的。

本人因为这个交通事故的受伤不是很严重,于10月23日从郴州中医院出院回到广州继续居家治疗,至今无法正常行走和上班,光是医疗费合计已花了1万多元,虽然说花钱不是太多,但是想到郴州二大队的交警办案是这么蛮横霸道,这么不讲道理,这么欺侮老百姓,这么随心所欲给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谁能不义愤填膺?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本人有以下几个方面请当事交警给予明确答复:

1、认为给本人定责的适用条款错误:当事交警李重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五条是错误的,因为本人当时仅仅是在小区路边候车,并没有横穿马路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而且被撞的时候也是在小区道路的边缘位置,当时车门一直是打开的,难道有规定打开车门后就必须只能上车而不能下车的吗?交警从始至终都没有向我问过具体的经过,也没有做过笔录,不知道交警这么办案是否合理合规?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可本人根本就不是要横穿道路,只是在车门旁边移动身体而已,而且是有意识的在道路边缘区域范围内。

2、认为第一次给车主定责的适用条款错误:当事交警李重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应该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七条: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我在路边行走被撞,机动车无责任吗?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保持安全车速了吗?我在路边行走被撞,机动车飞速撞到路边行人无责任吗?

3、严重怀疑湘L N5597小汽车存在超速,当事交警为什么没有调查和说明当时车速是多少?难道不应该调查清楚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完全有理由怀疑当时车速是超过这个数的,因为当时被撞的时候力度很大。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4、机动车应该靠右行驶,并且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我是机动车前进方向的道路最左边的边缘位置被撞到的,难道是我这个行人要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吗?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10月18日我代理人对于责任划分发表了不同意见,为何要引得交警暴怒,转而变本加利的修改不利于我方的事故责任,完全抹掉了车主的责任,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当面打击报复吗?弱势的老百姓遇到态度如此蛮横的交警该如何应对啊?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我在路边行走被撞,机动车无责任吗?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机动车保持安全车速了吗?我在路边行走被撞,机动车飞速撞飞路边行人无责任吗?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保持安全车速了吗?我在路边行走被撞,机动车飞速撞路边行人无责任吗?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我是靠路边行走被撞,难道要行人负全责吗?机动车飞速撞到路边行人无责任吗?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在路边行走被撞,难道是我这个行人故意造成的吗?机动车飞速撞到路边行人无责任吗?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郴州二大队交警这样粗暴执法,当面打击报复弱势老百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了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我是郴州永兴县人,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虽说出身贫寒,但也算是土生土长的郴州本地人(弱势农民老百姓),早年在永兴老家创业搞养殖,不幸遭遇2008年郴州重大雪灾,雪灾后,背负一身债务的我南下广州打工,经过本人多年的努力拼博,目前本人分别在广东东莞和江门拥有两个现代化的制造工厂,本人内心深处一直想着,有朝一日再回郴州投资开厂,为老家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已的微薄之力。这次回乡探亲,是因为老父亲在郴州中医院住院治疗,特意回乡探望,不曾想回到郴州的第二天清早就被车给撞伤住院,还被当事交警这般欺侮,试问谁遭遇到这种事情能忍气吞声?郴州出现这样欺负老百姓的交警,是在败坏郴州人民的良好形象,是在抹黑人民政府的光辉历史,是在败坏郴州人民政府的工作作风。因此,本人把这段不幸的遭遇写出来,希望我们郴州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调查此事,还我一个公道,也给郴州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在郴州投资办厂,让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放心的回到郴州投资创业,让郴州经济发展的更好,同时也让郴州的弱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造福郴州人民。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北湖网信办 2024-11-19 15:17: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的管理权限在市一级相关部门,建议您向市一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感谢您的留言。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