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8
涉及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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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涉及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举报人:谢建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1125****,联系电话:133975722**
举报事项,
举报人因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3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对邓健诈骗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邓健以能找人脉摆平事情为由前前后后分三次诈骗140万RMB,且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不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更不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节。
被告人:邓健在2024年8月1号开庭,且当庭翻供,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的证据及邓健本人在公安机关承认的笔录当庭翻供,做无罪辩护,在开庭前更没有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拒不认罪,在11月6号宣判前几天,邓健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在开庭当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二、一审判决对邓健的量刑明显畸轻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邓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量刑明显畸轻。
(一)一审判决遗漏邓健存在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
起诉书、一审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均查明邓健曾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一审判决遗漏了邓健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接到判决书后我直接跟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11月8号,赫山区检察院拒绝抗诉。
举报请求,诚恳请求司法部门能介入此案,还本案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举报人:谢建军
身份证:43230119751125****
联系方式:133975722**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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