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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主审法官视法律为儿戏, 跪请媒体为民做主纠正冤案

时间:2024-11-18

涉及单位:衡山县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尊敬的媒体记者:

我是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紫金村五组村民王泗学,男,汉族。受衡山县紫巾路拆迁安置户的委托与衡山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全额垫资的紫巾路房屋基础代建协议后,我与衡山县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在施工期间与衡山县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本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2023)湘04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了(2024)湘04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依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官宋德中、二审法官王海华视法律为儿戏,枉顾事实,枉法裁判,一审再审,竟然一错再错!本人不服并委托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省高院既没开庭,也没查证我提供的权威性证据,再审法官刘建基直接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导致案件一错再错,冤案得不到纠正。为此,跪请媒体记者为民做主,纠正冤案,还我公道,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违规立案,枉法裁判

2022年2月24日,因衡山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施工的需要,本人与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见图1)。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本项目基础工程完工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结算表上的混凝土数量及金额,以作为日后付款结算的凭证”及付款方式“本项目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本人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见图2)。

然而,在本项目基础工程没有完工(衡山县紫巾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于2023年6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载明:“王泗学同志全额垫资的紫巾路 A、B、J区的安置区基础工程部分房屋基础现场施工完毕,尚未办理房屋基础工程验收。”《证明》足以证实仅部分房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没有全部建设完成,(见图3),也不具备验收的情况下,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

限公司以A、B区基本完工,及本人拒不支付货款为由,将本人告上法庭。

衡山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宋德中,枉顾双方合同约定及以上事实,篡改合同原意,歪曲事实,违规立案,不以事实为依据判决工程视为验收,枉法裁判,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湘04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本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程序违法,官官相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一审为合议制审理,二审法院原来的决定是合议庭审理,但开庭时二审法官王海华临时改变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本案,首先是程序违法;其次,二审法官王海华偏信一审法院判决,不采信本人提供的权威性证据,视庭审笔录而不顾,对方自己承认的事实都没采信,导致经济数额误差85547.5元,彻底改变了事实真相,官官相护,草草结案。一审再审,一错再错,酿成冤案!

本人及辩护人在庭审问话笔录中,多次陈述:

1,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时间是“本项目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本人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合同所指工程项目尚在建设中,证据确凿。但一审法官却完全歪曲了事实,判我败诉。

2,因衡山友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多次向本人陈述资金周转困难,本人出于同情,提前2次预付了部分货款15万元(见付款凭证),何来多次催讨拒不支付货款?

3,即使到了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间,如本人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按年息1分”即年利率1%承担违约责任。而一审法官宋德中以笔误、不合常理为由,二审法官王海华以不符合交易习惯为由视为约定不明,恶意篡改合同原意,严重违背双方合同原意,扭曲案件事实,枉法裁判,判决本人承担年利率5.775%的违约金!

4,原审中,法院认定付款条件的达成是主审法官宋德中的个人猜测,也并不是本人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验收,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而没有验收的原因,是房屋基础工程没有建设完成,还有部分安置户正在安置和施工中,尚不具备验收条件。本人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二审法官王海华并没有采信本人和辩护人的陈述及合同事实,而是偏听偏信,官官相护,枉法裁判。本人不服并委托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省高院既没开庭,也没查证我提供的权威性证据,再审法官刘建基直接驳回了我的再审请求,导致案件一错再错,冤案得不到纠正。

综上所述,本人强烈要求,跪请媒体记者舆论监,为民做主,纠正冤案,还我公道,严惩枉法裁判、制造冤案的一审法官宋德中、二审法官王海华、再审法官刘建基,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投诉人:王泗学

身份证号码:43042319710604****

联系方式:1899830****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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