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6
涉及单位:北湖区林业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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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北湖区林业局有效履职,
正视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要推卸自己的责任,纠正自己犯下的错误
申请人的请求是:(请求郴州市北湖林业局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唐小钗、李机虎补办2002年退耕还林荒山造林《林权证》或将李机生“北林证字(2004)第0202000069号”《林权证》更名为李机虎),然而郴州市北湖区林业局,答非所问:
1、确定李机虎《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四至界限的完整;
2、确认颁发给李机生(已死)的“北林证字(2004)第0202000069号”《林权证》是在李机虎《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的四至界限范围内;
申请人经过三级法院判决的《三十年合同书》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履行,这一事实是:北湖区林业局不履职。
李机生“北林证字(2004)第0202000069号”《林权证》错误颁发和“出处”(来自哪份三十年合同书):从时间跨度(2009年-2017年)、事实演变(合同书纠纷——合同书法院判决生效)、过程经历(上山核查、画图指示)、历届领导亲自督查、批示(红头文件确认、红章大印拓印回复、答复)这一系列的事实和真相,还不足被认可!!?也未得到有效执行!!
3、2017年11月13日《郴州市林业局“关于及时纠正林权发证工作中的错误的督办通知”》及2017年12月25日《“关于李机虎和唐小钗要求收回李机生等六户林农《林权证》并登报公示声明作废问题的答复”》盖红章大印红头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文书内容要找“谁”来执行?要由“谁”来执行?
4、请北湖区林业局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书面文件为李机虎补办2002年退耕还林荒山造林《林权证》,或将李机生“北林证字(2004)第0202000069号”《林权证》更名为李机虎。
为何北湖区林业局不敢直认申请人的这一系列正常、正规操作,也不执行申请人的请求?
原因就是北湖区林业局偏听偏信罗满娥。在该《林权证》事实清楚明白之后,于2018年2月将申请人夫、妇以“莫须有”的罪名抓入牢房,并将申请人李机虎以“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半年。《三十年合同书》是经法院判决给李机虎的,然而李机虎在自己的三十年合同书森林砍掉因雪灾压垮的林木,被判了罪,何其冤?
现在林业局怕承担此冤案的责任,而一直消耗申请人的时间,不予正视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办理该“林权证”,也不履行林业局部门纠错职责,就像小孩子一样,拉了屎,不愿意擦屁股一样,就达到了这种恶心的程度,完全失去了一个政府单位部门存在的价值和形象。
李机生《林权证》错误的颁发是由北湖区林业局颁发的,理应由北湖区林业局来纠正错误。(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现在你单位一直推卸责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登记办理,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却以没资料为由来搪塞申请人,不给办理该林权证。申请人是无法道出这其中的辛酸了。这明明不是罗满娥和李机虎的私人恩怨,而是因为北湖区林业局工作失误造成的伤害,造成的纠纷,北湖区林业局却要申请人以“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等不必要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该问题,实在贻笑世人!!!北湖区林业局作为行政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也就算了,还挑拨申请人做无用功,这一做法,申请人是不敢苟同的。
申请人的无奈,只有公之于众。让大家来评理,让社会广大人民认清北湖区林业局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规?申请人的无奈,也只有不断向上级部门一层层申请,最终还是属地管理到北湖区林业局,就这样,反反复复,从2018年到了现在的2024年。
申请人也是懂理懂法,懂感恩共产党社会的普通人,并非不讲理的人,申请人写了众多的资料,讲究的都是实事求是的事实真相,事实真相也是唯一的真理,所以申请人不敢乱来、胡来。如今只请求各位领导给予申请人一条生路,让申请人在这个和平的社会能稳定、安全生存下去……
申请人:唐小钗 李机虎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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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关于您申请撤销李机生持有的《林权证》的问题。郴州市编委《关于郴州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郴编[2016]4号)职责整合第一条规定:“将市房管理局、市林业局和北湖、苏仙区林业局分别承担的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将以上机构承担的有关不动产登记事务性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区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了林权发证全部档案移交工作,林权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工作我局不再承担,因此,您应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请求或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关于您请求确认农村土地承包《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包括:……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以上规定,您们的申请的事项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纠纷,不属于《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湘林改[2022]2号)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为:因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上述法律及上级文件精神规定的途径,化解您们双方之间纠纷只有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关于确认李福寿《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管理范围按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您请求的该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均未就司法判决提出异议,在处理您们兄弟之间矛盾纠纷时,我们始终是在尊重司法判决前提下来开展工作的。
综上,我局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曾多次调处您与您兄长的纠纷,但双方均不接受调解,鉴于您与您兄长的经营权纠纷不能通过和解、调解来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我局终止审理您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郴州市北湖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