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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时间:2024-11-15

涉及单位:长沙市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麻烦审核人员将我图片全部公开谢谢)  湘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领导你们好。请将我所有投诉举报内容看完。因为可能涉及到被投诉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我是与2024年11月1号通过湘问投诉直通车投诉举报了湖南康为大药房的消费者。这里“我选择了投诉+举报”并不是单一的投诉。在这我要补偿以下几个内容和事实。第一,你们上次给我回复内容是: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这是对于投诉内容的回复我可以理解,但是你们并没有对我举报他们给到答复,是立案还是不立案,是调查还是不调查,是公司违法还是不违法没有做出回应。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应该在指定时间内做出明确准确的回复,当然我理解举报是15个工作日还没有到时候,但是您在回复内容中并没有提起任何时间问题或者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任何描述。显然是不合理的。接下来我补充新的描述和证据。但是举报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应当以11月1号为准,最晚答复时间应该是在11月25号(15个工作日)之前给到我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现投诉举报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和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同属一个法人。

2: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添加我微信好友后对我进行宣传,告知我,498元在40天内就可以减肥20斤(看图证据1)然后宣传一人一方,不是千人一方,于是他给我截图很多中草原合成的一个图片(看图证据2)还给我找到很多客户前后对比减肥效果的图片然后就向我发起康为大药房的收款码向我收款,但是我当时说这个收款码和老师的企业微信号对不上,他就又用另外一个“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企业微信号添加我,因为考虑到跟钱有关系,怕打错款,于是我特意把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微信和我聊天截图出来发给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企业微信进行核实,我问到“这个人是不是你”该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企业微信回复是的。就是我.(看图证据3)重点,这里该两家公司虚假宣传的成立的理由是:宣传保证可以减肥20斤,虽然他没有突出保证,或者一定”这样的关键词,但是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不可以夸大,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第二点:宣传一人一方不是千人一方并且说是他们自己打碎的中草药发给我一包包的。但是当我收到货后并不是他们打碎的中草药,也不是他们公司生产,而是其他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里面成分并没有像该销售人员宣传的中草药图片一摸一样,并且也不是一人一方,而是千人一方。他与我对话的内容和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另外一个客户在2024年11月7号投诉那个受害者的截图对话的话术一致。也就是说他们使用了统一话术进行销售。这里证明目的也是虚假宣传。此外,这个老师给我发来很多关于其他客户的减肥前后对比图片宣称是客户真实的减肥对比图片,还误导我是40天左右的减肥效果图片。这里我在百度图片中找到了和他一样的图片,也就是说这里需要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去核实。这些图片是不是真实的客户发给他们的,发送时间是多久,是否在40天时间内减肥了那么中。如果没有,那么就是捏造事实。虚假宣传。

3:当第一个销售人员向我发起收款的“刘老师”收款后给我发来一个快递,快递单号是:

SF3113202885822 顺丰快递,收到的产品是三种“芦荟软胶囊”“素纤韵姿代用茶”“清畅活力因子果蔬植物”其中芦荟软胶囊上面印刷的是:保健通便功效,其他的那两个产品属于SC认证的普通预包装食品。也就是说,他给我发过来的这些产品根本就没有任何减肥功效。拿着通便的保健产品和普通食品宣传其他功效的属于违法行为,我收到产品的时候拍了照片食品给了“刘老师”看也就相当于他们确定了是这个包裹.(图片证据4)。当我收到产品后不知道怎么吃,他说要我填加“黄助理”要我扫码添加于是给我发来一个“黄助理”的二维码,当我添加后因为星期天没有上班,周一的时候,该公司黄助理打来电话号码为:073161627610跟我说了一大堆,并且叫我怎么吃我现在这些产品,虽然这是电话我没有提供在证据里面。不过,事后黄助理表示还会有个叫做“马先生的”是国家公共营养师,和广东省慢性病调理师跟我联系。之后  吃了两天马先生打电话来说:我老婆也想减肥的话价格是3800元,我的话第二次需要5600元合计9400元,也就说说第一次在刘老师手上购买的是498元。第二次在黄助理和马医生的引导下。又购买了9400元。,在付款之前,我特意问了黄助理这会是文字问的我说:我2个半月可以减肥40斤。我老婆2个月内可以减肥20斤是吗?黄助理回复是的(证据图片5)当我付款后黄助理给了我2个单号,单号是:SF3100063412727  这个说是我的,另外一个是SF3138316594060 这个说是我老婆的。当我收到货之后我拍了验货视频。因为当时不知道那个是我的于是我就把视频发给了“黄助理”当时因为2年前我减肥去医院体检的时候医生告诉我我不可以吃奥利司他胶囊,说有副作用,于是这些照片里面含有5个奥利司他,我就说是否可以更换同样效果其他产品。“黄助理”表示:可以,于是就给我换来了另外一个产品叫做“果纤植物复合片压片糖果”单号是SF3107933370921 (证据图片6)当我收到这个产品的前一天就发现拉肚子两天了,于是在2024年10月31号因为拉肚子我去到了医院看病,医生告知我有肠胃炎。问我吃了什么,我就给他看了我所有产品。他告诉我。这些都是普通食品,这时我回到家咨询查看和咨询律师之后发现地区有90%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只有一个叫做“祛浊茶”的产品是减肥产品其他都不能宣传功效。(图片7)于是我找公司要求退款,从协商到第一次投诉,在到现在,公司根本没有好的态度进行全额退款的想法,他们认为开封了的产品不可以退款,但是这里有个重点,重点是每次产品一到他就要你拆封跟着他们的提示去吃。那么这里又不是按顺序吃,而是每个产品全部要拆开吃,那他们对我虚假宣传,还要我吃,吃了还说影响二次销售。这属于严重霸王条款。免除商家责任而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此外。该公司通过全国12315公示系统查看,有15条和我类似的投诉举报。以及湘问投诉直通车和我类似的3个投诉(包含我)这里能看到的我们三个人的金额就已经超过了5万元,(证据8)此外,我将该公司违法行为拍成了短视频,分别在,抖音,快手。还有视频号进行了曝光,在里面又找到两个被他们骗了费用的受害者。这里加一起显示信息就高达20人。从刑法的角度:这里可能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再轻一点。这么就属于严重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多条法律法规。原本考虑都是湖南老乡,我希望他们改正宣传的内容和解决我的问题给他们个机会,可是到现在为止该公司任然没有对我进行赔付的意思。在此根据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规定,我还是希望先解决消费者调解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再次与公司进行协商。我的诉求要求退一赔三。并且组织该公司法人或股东有决策权的进行线下前往湘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室进行调解。如果公司态度好,我觉得我还是可以给他个道歉的机会,如果公司态度不好。我会一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相关部门去执法时现场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应该联系法人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询问我所反应问题是否真实,聊天是否可以核对。如果他们拒绝调查和配合的话我想应该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吧。

并诉求之前办理我案子的那位工作人员进行回避,更换处理人员。因为他之前就已经不符合程序,我怕影响办案的公正性。因为该案件我个人认为该公司可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存在轻微,属于,有话术,有组织,有预谋,而且拒不悔改,受害人较多,。我严重怀疑该两家公司非法所得也是巨大的,不查不可能的,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巨大,不属于一般电商类的普通虚假宣传问题。,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8条规定,行政处罚不够罚的应该先行消费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拒绝和我调解赔偿问题我会对他们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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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4-11-22 14:54:38

    经核查,长沙维佳优选医药有限公司为集群注册地址,现有证据暂不能认定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针对您与湖南康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纠纷,经调解,涉诉双方已协商一致。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4-11-18 15:50:22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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