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3
涉及单位:广州市粉粉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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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涉及单位:广州市粉粉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一、背景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市粉粉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尹边联兴路6号 荟谷创意园B栋201
签订的合同基本内容:18300元作为保证金,合作级别为一级级别,包括多个电商(美团总店+饿了么总店+拼多多+淘宝+微店+公众号)平台,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包括店铺开通、装修、产品上架等。免费赠送乙方价值25000元的货品。
二、控告广州市粉粉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欺诈
1. 虚假承诺与价格欺诈:
- 阴阳价格:叶经理所提供的所谓“最新价格表”中,产品“零售价格”竟比市场正常价格高出数倍。10月11日,我咨询了价值25000元的合作是否按此价格提供配货,叶经理信誓旦旦地承诺会按照市场价值供货。然而,最终的配货价格远超“零售价格”,25000元的货品实际销售价值不足1万,成本仅有3000元不到,要求提供产品清单(对应底价、零售价)时,一直不敢提供;在要求发货前协商的情况下,他们置若罔闻,擅自发货,且均为滞销和相对他们来说是高利润产品。他们收取了合作费用后,便变得肆无忌惮,而我们却束手无策。
2. 合同约定与实际执行严重不符:
- 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立美团总店、饿了么总店、拼多多、淘宝、微店、公众号等多个平台,但微店、公众号至今未建立,服务承诺形同虚设。
3. 运营服务货不对板:
- 根据合同,应提供美团外卖、饿了么平台的运营服务,然而服务与承诺大相径庭,销售价格并没有按照市场来定,高得离谱,导致10天运营仅得2单;饿了么从开业到现在,没有任何运营动作,置之不理。
4. 货损问题置之不理:
- 对于货损问题,虽然口头上答应处理,但实际上一直未予落实。
5. 怂恿违法违规行为:
- 在运营不力、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多次怂恿我进行刷单补单,甚至提供补单教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6. 虚假宣传与欺诈:
- 粉粉兔公司通过保证利润单量和同级别城市等虚假宣传手段,多次欺诈消费者,签订的合伙人协议充满霸王条款,只强调客户义务,公司责任却避而不谈。
7. 负责人失联,服务承诺成空谈:
- 负责人叶经理、李滩在收取尾款后失联,对客户的服务要求置之不理,这种割客户韭菜的行为令人愤慨。
三、粉粉兔公司的罪行昭然若揭:
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合伙协议,粉粉兔公司未能履行其承诺的服务。通过查阅中诉网、黑猫在线、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粉粉兔电子商务公司的恶劣行径屡见不鲜。他们多次涉及虚假宣传、欺诈诱导客户、虚假承诺服务不兑现,怂恿指导客户刷单补单导致客户店铺受罚、将客户店铺变成僵尸店后失联跑路,这种行径令人发指。这种公司根本不应该存在于广州这样的大都市模范化省会城市!相关证据将随后附上,或请政府机构人员自行在上述四大平台上搜索以验证。
四、粉粉兔公司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
1、虚假承诺与阴阳价格:粉粉兔公司提供的“零售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并在实际配货时价格更高,这种行为属于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2、合同履行问题:粉粉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所有平台,且未提供约定的运营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3、货损不发问题:粉粉兔公司对货损问题口头答应但未落实,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该办法规定经营者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4、怂恿违法违规行为:粉粉兔公司怂恿客户进行刷单补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虚假宣传与欺诈:粉粉兔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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