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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雨花区交警队民警对李思成案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

时间:2024-11-12

涉及单位:雨花区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举报雨花区交警队邱伟、

彭启鹏对李思成案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

举报人:李广乐,男,38岁,

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46号泰禹家园三期11栋203房

身份证号码:41092819860609****

联系电话:1393930****

举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警大队邱伟、彭启鹏断章取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拖延、不依法履职问题

举报请求

1、依法给我信访事项处理结果

2、依规、依法、依纪追究办案人员法纪责任

3、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对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24年7月2日泰禹家园三期地下车库斜坡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的儿子李思成8岁,身穿红色校服,身高1.3米被碾压身亡。肇事司机单伟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安全驾驶,在居民区内违规逆向、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且撞到后停车、二次行驶,停车后倒车,过失致人死亡。肇事者是水利部门公职人员,不愿承担刑事责任,运作关系,拖延办案,66天才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同等责任。雨花区交警队断章取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拖延、不依法履职,认定与证人证词,视频音频事实不符,只认定超速,对逆行、无盲区,多次行驶严重过失致人死亡只字不提。行政复议阶段我们多次申请调取案卷资料,均未批准,我们提供新的口供市支队未作参考及调查,维持雨花区交警大队认定。

10月12日雨花区交警队因我们信访原因,交警队找到事务所田主任及李宁律师,在雨花区交警队查看了李思源做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小区监控视频和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但现场模拟报告,肇事司机口供等不给查看。并告知我们不要信访举报,争取协调解决,实际截至至今也未协调处理。在此基础上及原疑点,现就本案事实方面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望明察。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雨花交警队”)认定事实错误,以李思成及其他四名小孩在该地库下坡处游戏这一错误事实,认定李思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认定李思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作出第43011112024000006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此,雨花区交警队为了帮助肇事司机作出的前述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将一个刑事案件变成普通民事案件,不仅让肇事司机单伟宏逃避了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更加伤害了我们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感情。

因此,我们就雨花区交警队事实认定错误的相关问题,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违法违纪行为

1、断章取义,隐瞒事实、扭曲事实的违法行为

李思成在车库斜坡处游戏,与实施不符,对证人诱导性,带入式询问,对证人供词不考虑,扭曲事实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扭曲事实,认定玩耍地点错误的问题

①、道路情况:“单伟宏驾驶湘A20LM0小型普通客车从泰禹家园小区地面右转驶入地库,行人李思成在地库出入口下坡处玩耍”。

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单伟宏驾驶……,右转驶入地库时,恰有李思成等五名小孩在该地库下坡处游戏。……(事发时,李思成处于站立弓身状态)……”

③、证人李某源陈述材料:“事故发生时,他弟弟站在六号栋下地库通道的中间,靠近地面的位置,弓着身子,观察躲避其他小朋友的射击。……”。

④、认定李思城在斜坡处玩耍为事故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

事实方面

①、证人李某源、陈某泰、刘某乐,三名证人均确认游戏地点不在车库斜坡处,而且游戏已结束。当时他与李思成在斜坡处从上往下走,是去喊李某源回家,不是要继续玩游戏。

根据小区监控视频和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也可以看出李思成等人未在该斜坡处玩耍。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李思成在地库出入口下坡处玩耍为事故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

②、从小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在肇事车辆右转驶入地库之前,刘某乐和他弟弟都已经从该出入口跑出来回家,并没有再返回该出入口。

另根据陈某泰的陈述,也可以证明刘某乐和他弟弟已经走上地面回家了。

因此,五名小朋友中,刘某乐两兄弟已经走上地面回家、陈开泰和李思成在斜坡处从上往下走去喊李思源回家、李思源在地库对面负一楼的另一出口处。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右转驶入地库时,恰有李思成等五名小孩在该地库下坡处游戏”,与事实不符。

②、从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出,在肇事车辆停稳后,李思源先是跟陈开泰一起从车库向外行走,看到肇事车辆撞到行人并说了一句“我操”,最后走过去才发现被撞倒的是李思成并大哭,跟肇事司机说“你撞到我弟弟了”。从这个动态的过程,可以看出李思源并没有看到李思成被撞倒的过程,而是在走近肇事车辆之后才知道李思成被撞到。因此,李思源所陈述的“看到了事故经过”、、“他弟弟站在六号栋下地库通道的中间,靠近地面的位置,弓着身子,观察躲避其他小朋友的射击,然后一台小车右转过来,把他弟弟撞倒并压到了”,与行车记录仪所反应的事实不符。

从李思源做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出,李思源所陈述的是“躲避前面小朋友的射击”,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前面小朋友”就是陈开泰。而交警部门记录的笔录,则由李思源所说的“前面小朋友”变成了“其他小朋友”,因此交警部门给李思源所作的笔录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记录,不一致。

另根据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在肇事车辆撞倒李思成、停车、前进、后退的整个过程,陈开泰是在往下走没有看到案发过程,也没有回头对李思成有任何射击动作,不存在李思成要观察躲避陈开泰的射击的动作。因此,李思源所陈述的李思成“观察躲避其他小朋友的射击”,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交警诱导性发问,导致李思源带入式陈述。

综上所述,对于“道路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对于李思成及五名小朋友在地库出入口下坡处玩耍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李思成在地库出入口下坡处玩耍为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李思成不存在过错,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2、邱伟、彭启鹏诱导性发问,带入式询问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人陈开泰的证言,李思源证言,李思成在地库出入口只是正常行走,李思源口供有陈述看到人站着被撞到,且当时游戏已经结束,证人口供可以证明。不存在李思成在车库斜坡处玩耍。

雨花区交警队在询问证人李思源时,故意进行诱导性发问,在李思源说看到有车辆撞倒行人,但交警队彭警官还故意发问“李思成在做什么动作?”邱伟队长也问“是站着还是躺着,还是蹲着”以致于李思源顺着交警队的诱导性问题,随口说出李思成“弓着身子、观察躲避其他小朋友的射击”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实际李思源是从车库内走出来的,走近后还说了一句“我靠”(行车记录仪可以听到),看清是弟弟,然后大哭,并告诉司机压到了弟弟,司机并未下车。口供当时是代入式想象。交警队不考虑陈开泰的证言、认定书与证人口供矛盾,扭曲事实。

2、包庇、隐瞒不报、玩忽职守

雨花区交警队邱伟、彭启鹏故意隐瞒肇事司机单伟宏压黄线、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肇事车辆进入车库前,未停车避让车库门口行人,而是绕大弯压黄线,行驶到车库最左侧右转进车库,存在压黄线、逆行违法行为。

邱伟、彭启鹏依地面没有黄线,因地面为“搓衣板式”地面黄线被磨损,否决机动车靠右侧行驶及墙壁两侧交通标志,可逆行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右侧通行。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②隐瞒未遵循交通标志,违规行驶的违规行为

案发现场的地库出入口两侧墙壁,已明确张贴了左右线形诱导导向箭头标志,即进入地库顶部有明确出入口方向标志,这些标志标识是被交通部认可的交通标识(在人民快速路、大润发超市、喜盈门等道路都有此类标志)。因此,单伟宏本应在右侧车道向下行驶,却驶入到左侧的上行车道,这明确就是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邱伟和彭启鹏不认可交通标志。

④隐瞒过失致人死亡,对需求敷衍的违法行为

事故现场车辆左前轮往后0.4米处地面有部分遗留人体脑组织。脑组织遗留位置为第一次碾压位置,小车倒车后左前轮距离遗留脑组织0.4米,存在多次碾压,属于严重过失致人死亡,我们多次请求对二次行驶、倒车距离鉴定,但彭警官敷衍我们不能鉴定。

1、根据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出,肇事车辆在撞倒李思成后,存在“停车—前进—停车—倒车—停车”的操作过程。第一次停车和第三次停车时,行车记录仪视频所看到的地库出入口斜坡上方横梁的限速标识不一样,即第一次停车时,可以看到完整的限速标识,第二次停车限速标识完全看不见,第三次倒车停车时只能看到部分限速标识。

2、交警认为,肇事车辆在第一次停车时,已经碾压李思成。我们认为肇事车辆第一次停车时,仅是将李思成撞倒并未碾压,而是在第一次停车后,往前行驶的过程中对李思成进行碾压。

3、根据肇事司机的陈述,“在下坡过程中听到有车轮左侧前轮压到塑料的声音,他车辆继续往前行驶了一小段距离,听到声音还在响后,他就踩停了”。由此可见,肇事司机在前述的“停车—前进—停车—倒车—停车”操作过程中,一直听到车轮压到塑料的声音,存在多次碾压状况。

4、另根据交警办案人员所述,案发后李思成的身体跟肇事车辆呈垂直状态,如果只是一次碾压并两次行驶那么远距离,李思成身体会被拖动,不应该是垂直状态,这一状态也可以确认存在二次碾压。

5、从李思成受伤状况来看,李思成头部右半边脸被碾压全无,左侧头皮也被撕开,如一次碾压左侧头皮不至于撕开;另外身体背部左右侧均有擦划伤,如果一次碾压应该只有右侧身体擦划伤,这一状态也可以确认存在二次碾压。

6、根据行车记录仪可以看到“停车—前进—停车—倒车—停车”,车辆为下坡,不应该倒车,这一状态也可以确认存在多次碾压,导致过失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从几个方面分析肇事车辆存在多次碾压状况,过失致人死亡。请交警对肇事车辆在第一次停车的位置,二次行驶位置,倒车位置做距离鉴定,进一步测量或者鉴定,再根据结果进一步分析。另外根据斜坡上方参照物,利用三角函数计算出二次行驶及倒车距离,也可以现场模拟出行驶距离,可以定论出二次行驶和倒车与案发车轮离头部40cm,是否存在二次行驶碾压致死,还是倒车多次碾压,同时也可推断出当时车速,但交警队敷衍不能推断。

3、不理睬受害者需求,推诿扯皮、敷衍

第二次现场模拟我们未在场,对于模拟结果写到不确定小孩状态,未明确结论。我们认为要符合事实去模拟,我们通过书面申请要求还原事实再次模拟,出具报告,交警队没有理睬。并在事故认定书中采用了该报告(湘湖大司鉴【2024】痕(交)鉴字第443号鉴定意见书)。

4、推诿扯皮、敷衍、相互推脱、渎职行为

我们多次提交材料,交警队彭警官不予理睬,让我们直接找邱伟队长,邱伟让我们把材料提交彭警官,相互推脱。

5、证据搜集不全,多次要求不予理睬

在单伟宏驾驶过程中,极有可能在拨打电话或者看手机,我们多次向雨花区交警队申请调取单伟宏在案发当日的通话记录,但雨花区交警队都没有调取及公示。

10/12因我们向问政湖南投诉后,向我们公开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当时肇事司机处于打电话状态,通过车载蓝牙通话,此动作影响驾驶专注力,过失致人死亡。

7、玩忽职守,对肇事司机反常行为不追究、不调查

2024年10月12日下午交警队被迫让我们查看部分案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肇事司机单伟宏的陈述:当时他的驾驶室车窗是摇下来的,在下坡的过程中听到有车轮左侧前轮压到塑料的声音,他车辆继续往前行驶了一小段距离,听到声音还在响后,他踩停了,让他女儿先下车回家,他在等女儿下车的过程中,从地库迎面走上来一个小男孩。

肇事司机听到车辆压到“塑料”后,又继续往前行驶了一小段距离,又往后倒退了一段距离。在这个过程中,他一直听到有压到塑料的声音。作为驾龄十几年的老司机,出于正常的驾驶经验和反应,肇事司机应该是立即下车查看车子压到了什么、车子有没有事、有没有撞到人?而不是让女儿在一个坡道上下车回家。并且他一直坐在驾驶座等着女儿下车,直到李思源过来告诉他撞到人,才下车。

肇事司机的上述行为,确实存在反常之处。从肇事司机动机可以确认肇事司机看到了李思成,而没有及时下车,脑子出现空白,没有及时作出积极的反应,留在车上给自己反应时间,在这个时候而是让女儿提前下车,避免女儿看到事故现场(正常可以在路面上下车或者车库停车后一起回家,但是肇事司机在斜坡处停车让女儿先回家,)。

上述基于肇事司机的反常行为可以断定,肇事司机已经知道压倒李思成。

二、程序违法违纪行为

1、案卷资料不公示,不给予调取的违法行为

认定书前不向被害人家属公示证据,行政复核阶段律师多次申请调取证据,均不给予调取,处理程序违法

认定书前雨花交警队陶大队长说所有资料给与公示、公开,但实际未公示公开,雨花区交警队认定李思成存在过错的证据,有且仅有李思源、陈开泰两名小孩的证言。雨花区交警队在公示证据时,故意不向家属公示李思源、陈开泰的证言。

我方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多次以口头、书面方式向雨花区交警队、长沙市交警支队申请公开李思源、陈开泰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案卷资料。雨花区交警队、长沙市交警支队均不给予公示及调取。

我方律师多次向交警队申请交涉调取案卷资料,唐队长和彭启鹏不给予调取,说证人家属不给调取,实际证人家属有电话和短信告知交警可以调取并可以拍照,但是彭警官依领导与给调取为由不给调取。等我们再次申请调取友依市支队依调走为由推脱,律师向市支队申请也未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调取案卷资料,但至今都没有给与调取。

2、办案延期、未告知的程序违法行为

在我们多次诉求不予理睬情况下,7月31日告知所有材料已经公开,但是截至本案45天未下达事故认定书,在逾期16天后电话告知延期,延期期限也未告知,只到事故第66天才下达事故认定书。延期应因什么理由需要延期,并未告知,一直拖延进度,程序违法。

3、不公示现场模拟结果和记录的违法行为,案卷材料丢失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0日、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30日,雨花区交警队三次组织对肇事司机单伟宏的视野范围进行现场模拟,三次现场模拟的结果都是肇事司机单伟宏在案发地点不存在视野盲区。

在雨花区交警队公示证据时,我方明确提出要求公示2024年7月10日的现场模拟结果,后又要求公示2024年8月30日的现场模拟结果和记录,但彭启鹏警官和邱伟队长不给予公开,9月20日再次要求查看模拟结果,雨花区交警队回复第一次模拟资料丢失,只是记者拍工作照,可7月10日在交警队告诉我们一起去小区做现场模拟,为何后面又说是拍工作照,拍工作照为何要司机左右眼带记录仪模拟现场,为何告知家属是模拟现场。

雨花区交警队至今未向我们公示这两次的现场模拟结果和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此更是只字未提,反倒引用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无法确定是否处于视野范围”的意见,故意为肇事司机单伟宏减轻过错,逃避责任。

最后,即便认定李思成存在过错,肇事司机单伟宏有两个违法行为,李思成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数量2:1。并且本案的根本原因是单伟宏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往左侧视野范围看,没有看到在左侧行走的李思成,才将李思成当场碾压致死。根据雨花区的同类型案件,肇事司机全部都是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肇事司机单伟宏最轻也应当是主要责任,不可能是同等责任。

综上:恳请国家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对李思成身亡案立案侦查,公平公正办理,还孩子一个公道。对邱伟、彭启鹏等存在的以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追责,让违法违纪人员承担应有的责任,树立法律权威和尊严。

李广乐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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