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1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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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2023)湘03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的结论,该案当事人邓拾根在遇前方车辆停车等候,看到前方车辆开启危险双闪灯的情况下,从行车道向超车道变更车道,且不履行开启危险双闪灯的法定义务,并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该案当事人何力伟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在只有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有充足时间空间避免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裁定直接废除了我国三部交通法规,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遇前方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该案当事人邓拾根正是在看到前方道路拥堵时,从行车道向超车道借道超车的,明显违法。法官却认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这不直接废除了上述两部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中的,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在高速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距离做了明确规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这就规定了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辆,所需安全行车间距至少需要100米。
法官却认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何力伟,在只有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有充足时间空间避免事故发生。这不直接废除了上述规定吗?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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