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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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违法立案,冻结被告人微信零钱,对个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特在此投诉。 案号 (2024)辽0503执保36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受理,并对本人进行了财产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此投诉,要求溪湖区人民法院撤销本次立案,解除本人财产保全申请,另如需起诉,请通知原告由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回对本人的微信支付账户冻结。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广西南宁市 2.本人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正式文件(包括执行文书的网络信息)的前提下,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进行冻结,对此提出异议。 3.本人未居住本溪,未在本溪辖区内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故对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该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5.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本溪市溪湖区管辖,对管辖权有疑异,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撤销对我名下的违规立案,并且解冻名下微信支付账户资金。 6.强烈要求上级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严查该法院违法催收问题,全网随便一搜全是该法院违规冻结的信息,对本溪乃至辽宁省造成恶劣不良影响,恶化投资环境,请相关负责部门重视冰并给出相应措施。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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