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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冻结微信零钱

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30号12时24分收到微信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使用(下图一)。随后,本人立即咨询微信客服,微信客服称,“收到惠民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等等字样,并提供“有权机关电话?”0543-8607728?,限制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81号?

1、经上网查询,未查询到上述电话为人民法院电话,拨打显示自动为“惠民县人民法院”,电话沟通时,对方背景电话声音特别嘈杂;

2、经上网查询,未在任何国家行政执法官网查询到该裁判文书。本人也从未当面收到过任何裁判文书和法院联系电话。

综上推断,微信支付是否是在正常合理的情形下,限制本人微信支付。

二、本人拨打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43-8607728,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一个第三方联系方式,让我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且法院工作人员不愿意提供姓名和工号,说这是她的个人隐私?此时电话沟通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晚上20:14,随即本人通过拨打0543-12368(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人工语音告知现在未下班时间,请上班时间拨打该电话。

综上推断,本人有理由怀疑这可能是新型诈骗手段。

三、根据裁判文书上的申请人:滨州市衡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人从未和该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也是第一次听说该公司名字,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燕,也从未听说。

综上推断,该公司属于莫名诬告,本人保持自卫权利,必要时将捍卫本人的合理权利。

四、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是否是真实尚未得知)未核实申请人是否有借款合同或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福建省永春县,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即无权对我进行财产执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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