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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违规操作

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人余2024年10月30日收到惠民县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782号之一百五十五,冻结我名下银行卡1000元存款,(2024)鲁1621执保1782号之一百五十五全文书未留任何联系电话,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1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法院诉讼服务号等地未查询到本人相关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四川南充,无论是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惠民县。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银行卡及支付宝冻结限制。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网贷平台5年内债权不得非法转让。所提及相关网贷本息金额严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放贷平台。另外惠民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惠民县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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