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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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本人在2024年10月30日下午,发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有权机关咨询,若您根据提示号码拨打未联系上,建议您尝试拨打有权机关所在区号+12368进行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774-8221162、0774-8221163、0774-8221165
文书编号:(2024)桂0481执保443号
一、本人在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2024)桂0481执保443号文书。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广西岑溪市。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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