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鲤溪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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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鲤溪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尊敬的政府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我们对你们针对何某强生态养殖场问题所给出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满。
尽管你们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远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坚决要求取缔该养殖场,以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查处不能替代取缔
虽然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这只是第一步,并不足以保障我们村民未来的生活环境不再受到威胁。养殖场位于枫木山水库周边,其本身就处于一个对环境极为敏感的区域,一旦在后续整改过程中出现任何监管漏洞或者意外情况,污染随时可能再次发生。而且,我们村民已经长期饱受该养殖场带来的污染之苦,这种对养殖场 “边整改边观望” 的处理方式,无法让我们安心。
二、整改处置存在不确定性
养牛场退养工作看似顺利,但这只是短期内解决了部分问题。谁能保证在未来没有重新恢复养牛的可能性呢?仅仅对牛棚进行消毒,在周边环境已经遭受长期污染的情况下,这种措施无异于杯水车薪。
全面清理污染物的工作值得肯定,但清理过后如何确保不会有新的污染产生?水库的水质净化虽然有计划,但重新蓄水后,水库是否能够真正恢复到无污染状态是个未知数。例如,库底淤泥处理是否能够彻底消除污染物残留?周边土壤中可能已经渗透的污染物如何解决?这些都是潜在的风险,且与养殖场继续存在密切相关。
三、依法依规续养存在巨大隐患
允许养殖场在完善设施后重新养殖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到村民的利益和担忧。首先,所谓的完善设施并不能完全杜绝污染风险。即使有各种先进的污染处理设备,在长期运行过程中,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污染再次爆发。其次,从地理位置上看,该养殖场处于水库保护范围内,本身就不应该存在养殖活动。村民们已经深受其害,不能再让我们承受这种可能反复出现的污染威胁。
各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村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和资源保护规定,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养殖活动;农业农村局不能仅仅着眼于养殖规范,更要从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角度出发,杜绝这种存在高污染风险的养殖场运营;生态环境局应加大执法力度,将对环境存在潜在威胁的养殖场予以取缔,而不是给予其整改后继续运营的机会;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坚决支持取缔该养殖场的行动。
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各政府部门重新审视对何某强生态养殖场的处理方案,切实维护村民的权力,立即取缔该养殖场,还我们一个清洁、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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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组成工作组多次前往何德强生态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该养殖场地理位置有关情况
枫木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划界水位419.28米以下(含库内岛屿),经县水利局认定,何德强生态养殖场不在水库管理红线范围内。
二、关于该养殖场相关备案资料有关情况
该养殖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动物防疫合格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同意选址建设的意见、发改备案登记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关于该养殖场占地面积超出有关情况
该养殖场现已建成2栋1层钢架结构猪舍、1栋1层钢架结构牛舍、1栋1层钢架结构猪粪处置场、3栋1层钢架结构仓库、5栋1层钢架结构看护房,总占地面积12562.22平方米。经查阅、套合比对设施农用地备案数据并出具的查询结果,该养殖场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占用土地986.56平方米。
四、对于该养殖场,依法依规采取如下措施
1.依法立案查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决定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在依法依程序处理中。对于该养殖场超占土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正在依法依程序处理中。
2.立即整改处置。一是启动养牛场退养工作。2024年9月20日上午签订肉牛出售合同并收取订金,9月22日完成肉牛清栏,全部退养,并对牛棚抛洒石灰消毒。二是全面清理污染物。9月18日完成了牛棚露天堆放牛粪清理;9月19日清理果园土坑内粪污和消毒;9月20日建成牛棚废水收集池,并投入使用。积粪池已加盖顶棚,进行雨污分流。增设干湿分离装置。县水利局正组织施工单位对枫木山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对水库水质进行整改净化,将水库内存水排空,对库底淤泥进行处理,在明年雨季重新蓄水。
3.依法依规续养。一是督促养牛场立即退养并清理好栏舍及相关粪污。二是生猪养殖场限期退养,暂停进猪,现存栏猪达到出栏标准后全部出售并退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待全面完善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验收评估后才能重新养殖。
接下来,镇政府将继续配合好各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养殖场进行处置,并持续加强对该养殖场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工作。
感谢您对家乡生态环境的关注与工作的理解、支持,也欢迎您致电村委会、镇政府或者直接到镇、村反映相关问题,镇政府电话:0746-7682012。祝生活愉快!
宁远县鲤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