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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法院充当保护伞

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1.本人在2024年10月30号14点14分收到微信提示支付功能被限制,详情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80号联系电话:05438607728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惠民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支付功能冻结。

2.本人拨打消息中所留法院电话号码一直为对方辩解,从不了解该公司在前期的违法行为,骚扰家人电话,长期爆我个人通讯录,给本人上班单位打电话。后接到来电第三方公司要求归还债务,但本人未收到任何借条或者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该债权转让无效。

3.我要求该公司提供借款合同以及来往账户,并提供放贷经营的特许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

的一项特许权利,如果对方不具备 我要投诉

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那此次行为属于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该法院不了解整个事件过程,完全按照对方的意愿进行强制执行。完全充当债务公司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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