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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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1、本人在2024年10月30日11:40分发现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被限制,详情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77号;联系电话:0543-8607728。但本人未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及裁定书,且惠民县人民法院是否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冻结。
2.本人在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1621执保1677号保全文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在四川省,常居四川省绵阳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惠我要投诉对本案都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及银行卡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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