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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法院冻结限制微信及银行卡

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惠民县人民法院 宜信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1、本人在2024年10月29日11点43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找微信客服了解下为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4)鲁1621执保1676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及通知,惠民县人民法院未核实是否有借款合同和该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及是否有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及银行卡冻结。 强行冻结支付功能,已影响本人正常生活和日常工作,本人于山东省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76号任何信息;目前为止没有在惠民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直接给了一个电话,说是宜信平台让他们财产保全, 冻结我微信支付的,本人有理由怀疑这是一种,法院与催收平台合作的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浙江省,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惠民县,且该贷款公司在放贷时经营地不在山东惠民县;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及时提交资料给银行和腾讯公司,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和银行卡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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