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没有单位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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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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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10月30日11:52分收到微信提示支付功能被限制,详情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72号;联系电话:0543-8607728。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惠民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支付功能冻结。。
2.本人在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1621执保1267号保全文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在广西,常居南宁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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