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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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1.本人在2024年10月30日10:08分收到微信提示支付功能被限制,详情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678号;联系电话:05438607728。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惠民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支付功能冻结。
2.本人拨打消息中所留法院电话号码得知是山东省滨州恒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
3.经查山东省滨州恒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05月18日,公司总成员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恒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亦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本人在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1621执保1678号保全文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在吉林省,常居吉林省长春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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