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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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涉及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本人在2024年10月28日上午收到微信通知被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豫0192财保34号文书冻结本人微信,本人并未接到该法院任何书面材料通知,现对本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法院违法违规冻结公民账户的行为,严重违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河北廊坊,无论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河南,所以所谓的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任何管辖权,国家及最高院已经规定并叫停网贷逾期不能诉前保全冻结。
本人目前为止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开庭,审判等任何相关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协助不法催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法院及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对本人的微信冻结行为。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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