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9
涉及单位:老粮仓镇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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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涉及单位:老粮仓镇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2020年12月初,宁乡市老粮仓镇唐市社区石清村四组村民戴学兵私自填埋硬化基本农田约0.5亩耕地,同时造成荒废约0.5亩耕地,损毁村组耕地石清四组农民集体的二么丘,并将其改造成他家自用地坪以作停车位之用。在填埋损毁农田过程中,老粮仓镇国土所、农业农村办、老粮仓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曾亲临施工现场,并当场下发了停工通知单。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视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继续将其改造成地坪以作停车位之用。
宁乡市老粮仓镇唐市社区石清村四组村民戴学良,2019年底私自将基本农田改造成自家鱼塘,属于恶意私自毁坏良田大约毁坏农田3亩耕地。
2021年7月5号,向老粮仓政府提交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戴学兵损坏农田停工通知书、处罚单,后来政府回复不予公开,这与事实依据严重不符,事实损毁村组耕地、荒废属于石清农民集体所的二么丘,约1亩耕地。长时间以来,已多次致电12345询问事情进展处理结果,老粮仓政府相关部门怠慢不作为,至今仍未处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损坏基本农田应责令其恢复原状。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窖、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进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损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推进“藏粮于地”有关精神,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现特领导向反映 ,请求严肃查处戴学兵、戴学良损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将损毁的耕地恢复原状,收回弃耕抛荒的基本农田。特请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督办。
唐市社区石清村四组村民
2024年11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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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好,您反映“宁乡市老粮仓镇戴学兵等人损坏基本农田”的相关事项,老粮仓镇一方面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将情况上报至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另一方面多次上门与相关方人员沟通。经老粮仓镇会同宁乡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将情况告知如下:一、关于恶意私自毁坏良田挖塘养鱼行为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照卫星云遥影像,戴学兵所挖的鱼塘系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此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对此均只有禁止条款而无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因此,对2021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挖塘养鱼违法行为,宁乡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此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您所说的《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占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条款。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是有禁无罚,是要求群众自觉遵守,之后才明确了相关的处罚细则。所以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挖塘养鱼行为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确实无法作出处罚。二、关于硬化晒谷坪的情况戴学兵在自己屋门前责任田内平整了一块晒谷坪。经调查,因其本人多年在外打工,随着年龄的增长现准备回老家生活,家中有田土,回家后要进行耕种。到时需进行农作物晾晒,所以就平整了一块晾晒场地。通过现场核实情况,那块坪作为晾晒坪之用并无不当,且占地面积不大,而并不是您所说的用作停车位之用,并非恶意严重损毁基本农田。法律依据:依“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二条之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综上所述,对戴学兵占地建晾晒坪之行为,属于占用耕地做设施农用地,且面积不大,这是属农地农用,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不对其进行处理。 另根据最新“三区三线”划定,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感谢您对老粮仓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