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临湘市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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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临湘市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关于对临湘市公安局鉴定室7年来13处制假造假成“轻伤”致举报人拘留、判刑的血泪控告书
湖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周文组长:
举报人:周移兵,男,汉族,69岁,住岳阳楼区,身份证号码43060219551001****,电话18182024750。
被举报人: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干警吴瑶、熊海球。插手邻里纠纷,充当侵权人周显贵强占宅基地、殴打举报人的保护伞。举报人信访7年来,公安已13处违法插手、制造、保护假“轻伤”《鉴定书》的真相继续被掩盖。
被举报人:刘琦,市长,临湘市人民政府
基本诉求:
一、依法公开此法医鉴定的四份依据中非法藏匿的三份材料,并向一审、二审法院递交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撤销此虚假轻伤《鉴定书》。
三、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保护伞的一切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7日,侵权人周显贵为强占举报人的宅基地,并事先挑起事端,制造出邻里纠纷后,周显贵通过临湘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沈家文(用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缴了1280余万元,扣押了车辆38台、房产15套,仅判8年。)等保护伞团伙制造出了一起惊天假“轻伤鉴定”的冤案。
2018年2月9日,举报人被打后依据“假轻伤鉴定”在1月23日--2月4日反而被拘留了12天,因举报人在拘留期间没有依法收到《行政拘留决定书》(公安第一处违法插手),并且要求查看周显贵的轻伤鉴定书也被拒绝(公安第二处违法插手),于是当日立即向岳阳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证据一)。
2018年2月12日,因前一天举报人向长塘派出所书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公安第三处违法插手),再向临湘市公安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证据二)。
2018年3月8日上午10点,在镇综治办主任冯光辉家中,沈家文逼迫举报人支付巨额费用,并撤回岳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公安第四处违法插手)。否则,就将周明龙重判,办成特案。于是,长塘派出所所长涂超立即使用警车将举报人带到临湘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涂超将写好的《撤案申请书》逼举报人签字按手印。下午7点许,举报人和周明龙家属凑齐并支付34000元。
2018年8月8日,因为此是虚假的“轻伤”鉴定的唯一依据,举报人侄子周明龙被判刑6个月。
9月10日,临湘市政法委面对四份鉴定材料中多份严重做假的事件却回复:没有证据支持。鉴定没错!无法纠错。
9月14日,临湘市公安局在“8月27日关于《临湘市公安局法检室出具的法医鉴定制假造假》”举报中,临湘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核查结论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9月19日,临湘市公安局又回复:第一、公安鉴定依据充分,合法合规。因为临湘中医院、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有出入,公安局的法医要求到上级医院(岳阳一医院)检查,一医院检查结果为周显桂三根肋骨骨折。第二、您提出要重新鉴定。依法律程序,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环节,您均可提请重新鉴定,但您未提出。现所有诉讼程序已完毕,依据法律规定已无法进行重新鉴定。第三、民警工作不严谨,法医鉴定书上的岳阳一医院CT报告编号书写错误。
举报人立即给予了公开反驳:
一、“公安鉴定依据充分,合法合规。”为什么四份鉴定依据报告,其中二份存在严重问题,其中三份不依法向一审、二审法院公开递交?岳阳一医院CT报告为何至今被毁灭呢?
二、临湘市公安局称:“您均未提请重新鉴定”。驳:事实上,邻里纠纷为2017年12月27日,举报人是在2018年1月23日至2月4日被违法拘留12天后出狱的第5天即2月9日,举报人立即向岳阳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留置期间,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理睬,对申请人要求查看伤者的伤情鉴定,亦不予同意。更未向申请人送达这份追究申请人行政违法的证据、鉴定文书。”同时将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重新鉴定申请书》送至临湘市公安局,并将《重新鉴定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寄给长塘派出所原涂超所长。何来的没有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之说法???
三、临湘公安局称:“民警工作不严谨,法医鉴定书上CT报告编号书写错误……”驳:唯一鉴定“轻伤”的CT报告却被灭失。公安局以“民警编号书写错误”这种理由想掩盖“轻伤”做假事件,制造出了惊天大笑话!
今年9月30日,临湘市政府在《市长信箱》回复称: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临)公物鉴(法临)字[2017]027号鉴定书,符合国家鉴定标准,不存在鉴定造假的问题。该案的办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此案不是冤假错案,不存在司法纠错问题。
10月8日,举报人立即在市长信箱回复:“在证据事实面前,四份法医鉴定的依据材料严重问题,还不存在鉴定造假的问题吗?
10月15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再次回复: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临)公物鉴(法临)字[2017]027号鉴定书,符合国家鉴定标准,不存在鉴定造假的问题。此案不是冤假错案,不存在司法纠错的问题。
10月18日,临湘市公安局下达了《周移兵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8号。再次包庇、保护其公安局鉴定室的制假造假事件。
至今举报人信访、举报达7年,因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仍然拒绝公开四份鉴定依据中的三份重要鉴定依据材料,致使冤案无法翻案!具体9处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26日,侵权人周显贵向临湘市公安局鉴定书提供的法医鉴定四大依据之一住院记录显示:该日,周显贵被他人打伤左胸。
(公安第五处违法插手):将此材料拒绝公开,必须立即将此材料向一审、二审法院和临湘市检察院、临湘市政法委、临湘市政府、岳阳市检察院、岳阳市政府等单位递交并检讨)。而举报人与周显贵发生的邻里纠纷是在12月27日下午3点时。并且“受伤”第4天才住院,问题重重。
二、2017年12月27日下午3点许,举报人周移兵、周明龙与邻居周显贵、周显文发生邻里纠纷,当日,在邻里双方均没有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下,临湘市公安局鉴定室却违法受理此案
(公安第六处违法插手,在没有检查、住院的情况下,鉴定室第一时间就只受理周显贵而至今拒绝受理举报人和周明龙的鉴定,并谎称已经受理了举报人和周明龙的鉴定,但此2人的鉴定书存根公开回复却不翼而飞)。
三、2017年12月28日,临湘市中医院CT诊断:第6肋骨骨折(4份依据唯一依法公开的一份材料)。“被打”的第三天才作出的第一次CT结果仅为“轻微伤”。
四、2018年1月4日,临湘市中医院复查CT诊断:第6肋骨骨折。
(公安第七处违法插手,为保护侵权人周显贵故意将此报告(陆续两次CT为一根肋骨骨折属于轻微伤)却不列入鉴定材料)第二次CT结果还是“轻微伤”。
五、临湘市人民医院X线(片号:18-100906)
(公安第八处违法插手,将此报告至今拒绝向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递交并检
讨)。致使举报人举报7年,无法重新鉴定,造成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成冤案的严重后果。
(公安第九处违法插手:2018年1月8日,公安局法医面对临湘市中医院CT两次均为第六个肋骨骨折属于轻微伤的事实面前,拒绝作出轻微伤鉴定,却在该日违法建议到临湘市人民法院复查X片:描述提示第5肋骨骨折,第六肋骨不全骨折,即1.5根骨折也属于轻微伤。第三次CT结果在公安局的建议重新鉴定下,第6根骨折变成了第5根骨折的“闹剧”。但还属于“轻微伤”。证据三见临湘市公安局38号处理意见书)。
六、(公安第十处违法插手):在前三次CT结果均为轻微伤的事实依据下,临湘市公安局却再次违法插手建议到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进行胸部的三维CT检查。证据三见临湘市公安局38号处理意见书。
七、(公安第十一处违法插手):见此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的CT片号1801081387唯一“轻伤”报告单依据人为毁灭。
八、(公安第十二处违法插手:)临湘市公安在9月19日针对《公安鉴定室作假事件》的回复:民警工作不严谨,法医鉴定书上的岳阳一医院CT报告编号书写错误来充当“假鉴定”事件的保护伞。
(公安第十三处违法插手:)在临湘市公安局2024年10月18日《38号处理意见书》又以“打字人员粗心大意将片号打错了”再次以新理由为此假鉴定作说辞。
九、轻伤的真相是:处处存疑、不敢依法向法院递交、公开的唯一定性成“轻伤”的2018年1月8日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在第一次违法写成3根骨折的基础上。1月16日的CT胸部,平扫检查却没有骨折(证据四)。
打击合法就是维护违法,临湘市公安局鉴定室、临湘市政府的个别官员,你们利用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迫害、愚弄最底层老百姓,你们的良心会痛吗?故请湖南省委第十一巡视组周文组长督办此案并回复!
举报人:周移兵
2024年10月2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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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周移兵与邻居周显桂因周移兵建房放线定桩发生冲突,后周明龙(系周移兵侄子)和周显文(系周显桂哥哥)赶到现场,四人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周明龙用拳头殴打周显桂的胸部,致其左胸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显桂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该案中,周移兵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周明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2月,周明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对周明龙的刑事判决改判无罪,被驳回,后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
2023年3月14日,周移兵、周明龙向湖南省委第七巡视组反映诉求:对临湘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该案是冤假错案,周明龙属正当防卫,周显桂的伤情有造假行为,要求重新审理。2023年3月29日,临湘市政法委对周移兵、周明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1.关于信访人反映三家医院检查结果不一致的问题。经调查,临湘市中医院、临湘市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的检查结果在事实上相互印证,逻辑上并不矛盾,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予支持。2.关于反映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属违规鉴定及鉴定人员有意错鉴的问题。经调查,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予支持。3.关于反映临湘市人民法院违反刑事司法程序的问题。经调查,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予支持。2023年3月31日,临湘市政法委组织与周移兵、周明龙开展信访见面会,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答复。2023年4月2日,临湘市政法委向周明龙送达《周移兵、周明龙信访事项办理回复书》。周明龙收到回复书后签订了《息访息诉承诺书》。
2024年9月,临湘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对周移兵投诉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论为:“周移兵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周显桂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临)公物鉴(法临)字[2017]027号鉴定书,符合国家鉴定标准,不存在鉴定造假的问题。
周移兵要求公开周显桂的相关检材与样本,因牵涉他人隐私,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要求不能公开。
临湘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