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山东省文莱市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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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山东省文莱市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一:本人在2024年十月10日11点33分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限制编号:(2024)鲁0285财保23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这包括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但是,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必须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微信等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法院还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三、本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0285财保235号 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目前为止没有在莱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六、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江苏,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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