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石门县三圣乡中心校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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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石门县三圣乡中心校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投诉书
投诉人:云雷,男,身份证号43242719691005**** 联系电话1857485****
现居住湖南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
原属湖南常德石门县三圣乡中心校公办教师
被投诉人:石门县原三圣乡中心校。
投诉人于1993年7月因政府财政困难,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受学校动员签订三年创收合同临时外出自主谋生,于合同期满前1995年下半年返校,找到新调来校长要求返岗或续签合同(有单位多位同事书面证明申诉人返校找过校长)。但校方既未与投诉人续签合同,也没安排回岗上班。直到1999年投诉人再次主动委托其父亲与原单位所属三圣乡中心校协商才得以续签了停薪留职合同。此后,中心校既没过问和关心过投诉人情况,也没通知安排回岗,至2004年7月三圣乡中心校在从未通知过投诉人和在家任何亲属(在家所有亲属书面证明没收到任何返岗通知)的情况下以直接登报为由将投诉人除名。
投诉人在事发后及时返回找到中心校负责人说明本人并不知情,并于当年12月20日向石门县教育局递交申诉书,要求回岗上班,但教育局未按《教师法》的规定及时给出处理回复,单位也未拿出相关处理事实依据,投诉人一直不能依法上岗。后投诉人又多次向教育局递交申诉书,均无果。
投诉人最近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再次向教育局及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申诉,但申诉依然没有任何回音。依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再次要求教育局责成该中心校向投诉人依法提供处理员工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事实证明,包括和不限于登报前已送达的返岗通知、原始合同以及单位依法履行联系和通知义务的人证物证等,以证明将投诉人除名的合法性。
依据国家人事部[1990]19号规定,单位应及时通知动员请假或停薪留职职工返岗。而中心校并未按此规定及时通知投诉人返岗。
依据国家劳动部[1995]179号规定,单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通知职工返岗,事先必须书面通知本人,本人不在的,要交给在家成年亲属,能通知而未通知,则公告视为无效。
而投诉人为单位本地人,其亲属大多住在单位附近,单位同事大多了解,并不存在任何通知障碍。而中心校在发布公告前并未按规定向投诉人本人及亲属送达任何通知。而随后却将除名通知送交其亲属。
综上,如原中心校仍然不能依法提供相关事实证明,则投诉人依法要求正式上岗,依法享有公办教师相关权益。
现投诉人向媒体投诉,希望通过新闻媒介声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
投诉人:云雷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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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雷:
你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9月13日给予书面回复。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993年暑假,你与原三圣乡新开中学签定了合同期为期三年的创收合同,三年合同期满后未返回单位上班。1999年你的父亲代替你与学校又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满仍未返回单位上班。此后,新开中学多次通过电话、写信或通过你的弟弟云平,要求你返校工作,但一直没有回音。
2004年7月20日,三圣乡中心学校通过《常德日报》发布公告,要求你于2004年8月20日前回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归作自动离职处理。并通过其弟弟云平告知你,但你仍然没回单位上班,也没有与学校取得联系。
由于你逾期不归,经三圣乡中心学校党总支研究,向县教育局党委上报了给予你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文件精神,2004年11月8日,县教育局党委讨论决定同意对你给予自动离职处理(见石教人字〔2004〕4号文件),从发文之日起,你与单位的一切人事关系自行终止。2004年11月27日,新开中学校长廖国友和教师皮军将处理通知送达你的弟弟云平手中。
由于你逾期不归,三圣乡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作出对你给予自动离职的处理程序合规,流程完整。你工作编制的取消完全是由于本人自己无视组织纪律造成的,对于你恢复教师编制待遇的申请我局无法落实。
2021年9月13日,你对我局作出的《石门县教育局关于云雷申请恢复教师待遇问题的回复》不服,向石门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信访复查。石门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认定我局作出的对你给予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规章正确。
石门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