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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强行限制我的微信零钱使用功能

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本人于2024-04-05上午收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文书编号(2023)辽0503执保5898号限制支付。在本人未收到书面截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帐户,执保是用于巳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载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栽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辽宁省本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国,溪湖区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怀疑贵院替高利贷团伙恶意催收,充当保护伞。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使用限制和名下的银行卡冻结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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