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无单位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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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涉及单位:无单位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2024)云0103执保12925号标的:3000元的司法冻结。联系方式:18314314918
1.本人未收到过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且联系方式无法接通.
2.本人微信余额直接被冻结,也没有收到冻结通知,随后本人登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等查询,均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诉讼结果,如此突然无告知的冻结微信零钱,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本帐户为唯一收入来源,不论是生活日常、吃饭、出行,全部都来源于本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从未到云南省昆明市龙盘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是云南省昆明市龙盘区.
综上所述,本人产生合理怀疑是否被网贷公司或者第三方催收公司非法填写法院虚假信息申请导致银行卡账户的冻结,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希望有关部门能核查调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3.债权异议,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和签名。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资质异议,诉方是否有转让合同及原件,诉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金融借贷资质。
5.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展开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
综上所述,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民法典》保监会文件,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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