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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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本人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55收到微信支付消息:
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内0303财保34号;联系电话:04734021298。
开启时间 2024/10/24 10:55
启原因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即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通过拨打联系电话:04734021298,了解到是被内蒙古当地的公司进行的保全,详细信息并没有说清楚,说有个0532开头的电话联系我,也就是(0532)88404577,但是这个电话居然是山东的,然后说是内蒙古礼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说什么债权转让给这个公司了,我想说的债权转让我并不知情,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谁转让的,我并不清楚和知情,也没有收到通知,所以说对我没有法律效力,我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更别说诉前保全了,该法院都不知道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私自保全违法违规,失去了保全的公平公正!再一个我的常住地和工作地并不在内蒙古,根据异地管辖权,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对我进行异地诉前财产保全,对此我要求贵法院对我解除账户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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