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安仁县牌楼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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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安仁县牌楼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9月28日下午6时10分许,受害人周万国在牌楼乡莲花村卫生院附近公共道路上,清理被违规栽种此处的树木和路障时,被犯罪嫌疑人冲出抱摔殴打,导致受害人周万国面部多处受伤,上嘴唇严重挫裂,医院进行了缝合手术并住院治疗。案发当天,派出所所长和相关民警到现场后,未及时依法依规对施暴者做出相应处理,甚至对受害人周万国表达“伤口处打个补丁就行,别住院了”“私下解决”等意思,后在亲属的要求下,才送到了安仁县人民医院进行伤口缝合和后续住院治疗。
截至到10月26日,牌楼派出所仍在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自9月28日,受害人周万国被殴打受伤入院治疗,后于10月8日由安仁县公安局对周万国进行伤情鉴定。10月24日,受害人周万国前往安仁县公安局询问伤情鉴定结果,得到回复“伤情鉴定报告已派发给牌楼派出所”,然而牌楼派出所一直未主动联系受害人周万国进行告知。10月24日中午,受害人周万国主动打电话给牌楼派出所所长,询问伤情鉴定结果,此时该所长在电话中告知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10月25日,受害人周万国在亲属的陪同下再次来到牌楼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及要求派出所出示安仁县公安局开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该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
请问,牌楼派出所在拿到伤情鉴定的第一时间为何不依照程序告知受害人?而是等到受害人周万国主动询问时才告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执法程序,当公安机关获取到关键证据,如伤情鉴定结果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这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
牌楼派出所在获取伤情鉴定结果后未及时告知受害人,而是等到受害人主动询问时才告知,这显然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有义务对这一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除了上述问题,湖南阳光警务系统上显示安仁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28日接受该案件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初查中,办案单位为牌楼派出所。然而,在10月2日,受害人周万国亲属前往牌楼派出所询问案件情况时,相关人员出示的是一张落款日期为9月28日、漏洞百出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请问,牌楼派出所是如何做到在同一天时间内,对同一事件做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
同一事件在同一天被同时立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在执法实践中是罕见的,且可能涉及执法不当或程序错误。牌楼派出所需要对此给出合理解释,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退一万步说,即使牌楼派出所是在9月28日当天以刑事案件立的案,那案发至今一个月,为何未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情况,10月24日下午牌楼派出所所长,以及10月25日上午牌楼派出所相关民警和村干部均向受害人周万国提出是否调解,周万国及其亲属均态度坚决表明不接受调解,希望严格按执法程序走。在此期间,牌楼派出所所长数次表示“如果不调解,除了对方的刑事部分,也要将受害人周万国进行行政拘留”,理由是受害人周万国有“砍树”行为,和对方是“互殴”。
如此荒谬的言论,甚至是带有一丝威胁的意味。试问,事发时的监控清楚记录了对方打人的全过程,期间,受害人从未有过还手动作。身为派出所所长,是如何在有如此确凿证据面前,说出这样一番言论?现场视频以及相关录音均可佐证。退一万步讲,即使派出所认为该事件中双方是互殴,请问,派出所的相关调查结论和证据在哪?仅以所长的个人意志就认定是互殴吗?
同时,在案件已被受理为刑事案件,在受害人周万国及其亲属几次表明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仍然以“给你们两天时间调解”为由,不采取行动。
在有明确监控证据显示只有一方动手的情况下,所长提出的“互殴”观点缺乏依据,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此外,调解虽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拒绝调解并要求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办。
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牌楼派出所未对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会引发受害人对执法效率和公正性的质疑。
我们在此对牌楼派出所及其所长提出以下疑问:在案件已经立为刑事案件,且受害人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刑事措施的原因是什么?是证据收集困难、嫌疑人逃逸吗?
综上,我们有理由怀疑牌楼派出所在处理这起刑事案件中涉嫌存在多处不当之处,涉嫌违背程序公正和执法公正的原则。
作为受害人一方,我们再一次向公安机关表达诉求,要求依法办理此案,我们会尽全力配合并提供所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和证据。如牌楼派出所仍然拖延不决,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人民群众,我们会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反映此情况,请求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并行使向县政法委、人大常委会等机构投诉举报的权利。同时,也建议牌楼派出所及相关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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