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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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本人在2024年10月26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号辽0503执保355号,联系电话:,024455830801,但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设计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山东省潍坊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本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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