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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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涉及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24日17时 57分在微信
支付客服收到[山东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己被限制使用,显示因
文书编号:(2024)鲁0404财保359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第二天收到12368发的信息,链接点进去当事人没有本人名字,也没有法官的联系电话。
二: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
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
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山东省省并没有查询到
文书编号:(2024)鲁0404财保359号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
本人案件信息
五: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吃饭,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都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枣庄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六、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
住于浙江,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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