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5
涉及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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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涉及单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1.本人在2024年9月24日09:16分收到微信提示支付功能被限制,详情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鲁1621执保1507号;联系电话:0543-38629676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将本人微信支支付功能冻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在广西,常居在广东省广州市,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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