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5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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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涉及单位:法院
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本人在10月27日上午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账户存款被冻结。
随后在查看微信支付通知发现一条微信支付通知是早上收到的,内容为:
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鲁1726财保495-519号;联系电话: 、0530-7103102、0530-7103108、0530-7103107。开启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备注
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我司仅会通过微信支付消息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如有疑问,可点击"查看详情"。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联系,一直没能联系上。今天尝试多次终于取得联系,对方自称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人员,问其姓名职称均未得到答复,对方只复述一遍本人微信被冻结的事实,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并表示后续还要冻结本人名下的所有资金账户,要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对本人提出的异议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要我有问题去咨询律师。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并未到过山东省且没有与山东省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户口在黑龙江省依兰县不在山东,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本人无转移任何财产,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可正常了解调查,本人也愿意协助。要求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本人日常生活收支全部通过微信实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限制,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以及家人的日常生活。要求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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