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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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异地进行财保,不符合法律程序,请求解封

时间:2024-10-25

涉及单位: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17日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鲁1726财保214-22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山东省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鲁1726财保214-225号

三、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五、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甘肃,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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