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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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时间:2024-10-24

涉及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624日17时37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山东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鲁0404财保357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山东省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鲁0404财保357号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五: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去食堂吃饭。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吃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枣庄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六、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甘肃,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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