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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催收违规冻结帐户

时间:2024-10-24

涉及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本人在2024年10月24日16时49分收到微信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我本人微信账户和银行卡支付功能冻结的通知,案件号:(2024)豫0192财保32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冻结我的微信支付功能,对我生活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

本人拨打微信平台提供的号码86192888,但是一直无法接通,本人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及各项国家相关机构裁判文书网等,均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豫0192财保32号,本人目前为止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开庭,审判等任何相关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协助不法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四川成都,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郑州。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恳请贵法院及时解除冻结本人微信及银行卡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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