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4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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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账户的消息,显示因(2024)桂0481执保424号,限制微信支付,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与法院电话沟通时,对方声称只是个书记员拒绝提供姓名与工号。并拒绝认可阳光执行上显示结案的结果并对本人说明:只有冻结30多天后对方不起诉才会解冻。否认阳光执行上显示的结果是否构成对国家公信力的挑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居住地也在来宾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均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我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法院受理,要求该法院撤回受理,并解除我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我将上级法院及主管部门投诉。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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