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3
涉及单位:渝中区人民法院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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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涉及单位:渝中区人民法院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一、本人在2024年08月22日10时51分微信客服收到账户冻结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渝0103 执保19270 号;联系电话:02363692 970。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未取得联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本人户籍为山东,并未与重庆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三、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渝0103 执保1927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山东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重庆。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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