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涉及单位:忻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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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2024年10月11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 晋 0902财保
182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本人在忻州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 晋 0902财保
182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忻州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
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
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
以及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114查询到0350-3020875、
0350-3020874该号码
登记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
请解除我的微信账号!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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