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9
涉及单位:天台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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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涉及单位:天台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关于申请人张智朝2020年从事(油漆工作)与新丝路装修有限公司,劳动欠薪一案,由天台人民(法院判决)之今仍未履行解决,长期拖欠申请人应得工资共计(60230元),工资拖欠等问题的信访,多次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无果,请求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帮助我们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复查申请
1、申请人请求贵府对天台县县劳动局2024午9月22号作出事项编号:
LD2024090743E9JGF9《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的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并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局无权代替上级政府做任何决定,其职责范围主要限于本系统或其下级机构,纯属是滥用职权,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等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依法予以调查,特此提出复查申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24年9月7号向浙里办反映天台县新丝路装修公司跑路,政府相关部门推诿,不作为,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经天台县劳动局2024年9月22号作出事项编号:
LD2024090743E9JGF9《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其答复超出职权范围,作为劳动局监察部门,难道不应该我们农民工服务吗,竟然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于是申请人不服,打电话向天台县劳动局接电话是姓王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反映对这句话有异议,(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玫机关不再受理),于是申请人不服,要求天台县劳动局出具原件,己便申请复查之用。天台县劳动局工作人员表示:这句话不是他们单位回复的,上半句是他们单位的,下半句是天台县县信访局的要加强上去的,如果申请人对这句话有异议,可以直接忽略掉就好(有电话录音为证),请问天台县政府及各级领导,这能忽略掉吗?这明显是忽悠我们农民工,欺负我们农民工不懂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就是这样为我们农民工服务吗?然而。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处理决定末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巜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合法的劳务关系确实受法律保护。因此,我恳请贵府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依法撤销处理意见书,重新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申请人将全力配合复查工作,希望贵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尽快予以解决,帮助我们农民工解决燃眉之急。
特此
申请人:张智朝
日期:2024年10月19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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