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涉及单位: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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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涉及单位: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2024年10月14日,下午6点08分,我骑着摩托车正常靠右直行,途径醴陵市仙岳山派出所附近路口时,被一辆逆行转弯的摩托车撞倒,肇事者潘丽琴未打转向灯,未按喇叭,未减速观察,横冲直撞。
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过来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和我沟通,而是找到肇事者和肇事者的丈夫进行沟通,第二天,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接给了我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肇事者潘丽琴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
我当即对交警表达,这个结果我不认同,并且询问他,为什么我正常直行,还要给我判责?交警说,按照法律规定,你也有责任。我说,具体是什么责任,交警闭口不答。反而恐吓我,“你还要负责赔偿肇事者潘丽琴的手机损伤费用”,加上肇事者要我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这些都是我的责任。
拿到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我回到家,认真查询中国相关法律,才发现交警所说的都是他编造出来的内容,并不是真实的法律规定,包括定责,赔偿等事项,交警的言论十句里面九句都是他自己个人编造出来的,为了包庇肇事者潘丽琴,用来诓骗我的。
因为我的摩托车被肇事者潘丽琴的摩托车撞倒后,全部损坏,车头车灯还有车把手,以及后视镜,全部已经毁坏,连发动都没法发动,于是我向肇事者索赔2500元的修车费用。
交警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和肇事者在2000元以内都是互相赔付,只有超过2000元的数额才会根据责任来赔付。”
回家后,我查询中国法律,发现并没有这样一条无理无据的法律依据。这条法律是交警为了包庇肇事者潘丽琴随口胡编的。但事实上,肇事者也并未赔偿我修车费用,她说一分钱都不会出给我,也不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的规定来赔偿我。反而勒索我精神损失费,跟肇事者协商无果后,我又找到处理这次交通意外的交警,跟他们如实反映情况,希望交警可以依法依规对肇事者进行法律科普,并且调解我与肇事者的赔偿事宜。
交警不仅拒绝我的诉求,还将我从他们的办公室赶出来,说我是菜市场的大妈,骂我不讲道理,是个泼妇,什么法律都不懂的傻子。对我进行严重的人格侮辱和辱骂,我只好从他们的办公室出来,发现自己被公权力机关针对了,然而却投诉无门。
发生这次交通事故后,我的身体也出现了严重的软组织挫伤,去医院做完检查拍了ct,也拍了胸片,主治医生建议我住院治疗一周,或者在家静养,因为家里没有家属来陪床,而我又出不起陪护费,我只能忍着全身的疼痛,拿着病例单和检查报告一个人回到家。
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是第一次经历这种公权力联合肇事者共同违法的事件,交警纵容肇事者对我进行敲诈勒索,并且联合肇事者一起问我索要精神损失费
首先,我不认同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于这次意外交通事故给出的责任认定书。
肇事者潘丽琴超速逆行,转弯不让直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
而交警为了给肇事者潘丽琴减轻责任,对我胡乱编造法律,涉嫌严重违法乱纪。
我希望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完整的执法记录仪,并且调配一个公平公正的交警来处理后续的事件。
对于相关交警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政治纪律问题,我相信,上一级领导部门自然会对于这些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给出相应的惩处措施,并且落实到具体的交警身上。因为当时没有询问交警姓名,我无法指认具体交警的名字。
我的诉求如下:
1.恳请相关法制部门和督察部门,以及湖南省的纪检委,对此次公权力联合肇事者共同违法乱纪的事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相关公职人员,无论是撤职或者给予组织惩罚,必须严肃对待群众的反映。中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亵渎,包括所谓的公权力和公职人员,更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做到不包庇,公平公正。
2.对于这次车祸,交警所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潘丽琴应负全责。
3.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出具完整的执法记录仪,从事发当天到给我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全程执法记录,如若没有,或者不予提供,则相关人员应收到处罚。
4.交警部门应协助肇事者潘丽琴与我的赔偿事宜,相关工作人员应出面调解,否则我会按法律程序,对肇事者潘丽琴以及涉事交警进行起诉。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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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10月14日18时08分信访人傅女士报警称:在仙岳山街道西山派出所附近,一辆摩托车湘BPD656(信访人驾驶的车辆)与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请求派警。值班民警于18时13分接到警情。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尽快赶到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现场,报警人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民警对报警人进行安抚,对方驾驶员叫来了救护车,民警让其先去医院进行检查是否受伤,信访人去了医院,双方当事人去医院时,民警鉴于时间问题,告知双方第二日来交警大队进行后续处理。
2024年10月15日,双方来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报警人(信访人)明显情绪失控,大喊大叫、拍桌子(执法记录仪均有记录),民警又继续安抚情绪无果。随后,民警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事发地监控视频和信访人无伤情检查结果等,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信访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的车辆未经检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方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注册登记车辆上路行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当面送达事故双方。信访人当即询问民警为什么自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民警对信访人做解释工作,告知信访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信访人不听解释,固执己见。民警系告知她可以三日内向株洲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但信访人至今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随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民警遂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走诉讼途径解决。因为依法律法规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内一致提出书面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上述事实,均有相关材料和视频。
综上所述,信访人投诉处理其交通事故的民警偏袒对方,事故认定不公的投诉不实。
特此回复。
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