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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司法干预民营经济

时间:2024-10-16

涉及单位:雨湖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举报申诉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

举报、申诉人系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曾亚升、黄思芹、孙永就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嫌疑人曾亚升的供应商胡修浩。我谨以此举报、申诉书,就雨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徇私枉法、违法干预经济案件,明知曾亚升等人不构成犯罪,但仍然进行立案追究,且拒不撤案、拒不释放一事,向政府提出举报、申诉,恳请政府对治安大队的渎职滥权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并监督公安机关立即撤案,恢复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司法公正。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东莞市遨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游公司”)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互联网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在抖音商城等平台销售车载音乐U盘等数字产品,本案案涉人员曾亚升、黄思芹、孙永就三人系遨游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深圳博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公司”)、成都等烟雨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等烟雨”公司)分别是广东、四川两地信誉良好的影音、文化唱片、数字唱片、音乐等数码类产品出版、发行、销售公司,即版权公司。2024年初,博纳公司与等烟雨公司就双方拥有的版权音乐进行合作,组建成歌单,并制作成音乐移动U盘的形式进行销售,并指定深圳路儿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儿岛公司”)负责销售。该音乐移动U盘的发行,博纳公司取得了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正式的版号即ISBN编码(专辑名称:岁月留声机, ISBN编码:978-7-7984-4377-6)。路儿岛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将前述移动U盘进行封面包装,并将U盘取名为“炫音”等产品进行销售(内置歌曲全部为“岁月留声机”专辑内2000首版权歌曲),同时路儿岛公司找到曾亚升等三人共同运营的遨游公司进行合作销售,由遨游公司负责在其旗下管理运营的抖音店铺/直播间销售前述移动音乐U盘,订单生成后由路儿岛公司直接发货至消费者手上。遨游公司所经营的所有抖音店铺均持有博纳公司、等烟雨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文件。基于此,遨游公司所有抖音商铺、直播间所售音乐U盘内的歌曲均为由合法来源的正版产品。

然而,2024年9月28日,雨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王副队长(具体姓名不详)带领一队公安人员,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报案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声称的“有三首歌侵权”为由,跨省至东莞市,对遨游公司主要负责人曾亚升、黄思芹、孙永就进行抓捕审讯。在审讯过程中,路儿岛公司工作人员胡修浩,在得知相应情况之下,到现场与办案人员沟通,提出可以马上出具相应歌曲的版权材料证实遨游公司系合法经营,但办案人员不仅拒绝接受,更是从头到尾不愿说是哪三首歌侵权,不给当事人提供自证合法的条件,且在未出示传唤证调查证的情况下,抢走了申请人胡修浩的手机,限制其行动自由,也不许与外界联系送版权证明材料过来,时间持续长达五个小时,直到凌晨3点左右才拿到出传唤证,继而暴力执法,采取将申请人胡修浩暴力操作,导致胡修浩身体多处受伤(已在医院开出验伤证明),最后关押胡修浩20余个小时后放出。最终,曾亚升等三人在明确表达自己所售卖的是具有版权的正版产品且可以提供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依然于9月30日被强行带回湘潭市雨湖区,被关押至湘潭市看守所,至今未释放。(以上内容皆有东莞时的监控录像为证)

10月8日,曾亚升的辩护律师经会见,了解到公安机关认为的侵权歌曲为遨游公司名下抖音店铺“卓业车音”销售的“炫音”车载电子U盘内的三首歌曲“闯码头-大哲”、“三十出头-大哲”、“白狐-小阿枫”,并立即联系对应的版权公司(腾讯旗下全国最大的音乐版权公司-阔景音乐集团)提交相应的版权资料,但版权资料提交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明知本案三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与刁难,不撤销案件、不释放当事人,仍然将曾亚升等人羁押于看守所。

二、举报、申诉理由

举报、申诉人认为治安大队办案民警明知曾亚升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仍进行刑事追究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且对曾亚升等三人、遨游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权益损害。具体理由如下:

(一)曾亚升等三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遨游公司以及曾亚升等三人是合法的销售商家,开设的抖音店铺为版权公司授权店铺,销售产品系有版权产品,且为版权公司经广东音像出版社审核报版发行产品,且产品货源来自于版权公司指定运营商“路儿岛公司”,货源来源合法,并不具有任何侵犯版权行为。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三首疑似侵权歌曲“闯码头-大哲”、“三十出头-大哲”、“白狐(DJ沈念版)-小阿枫”遨游公司已经联系版权方提供了相应的版权证明,并不存在侵权情形。

(1)闯码头-大哲”这首录音制品,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均为自然人张宪哲(艺名:大哲),2018年4月1日,张宪哲将该录音制品除著作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财产权整体、独家转让给上海霖博音乐工作室,之后著作权转让/授权路径如下:【上海霖博音乐工作室----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海阔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等烟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博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遨游公司“卓业车音”抖音店铺。】

(2)“三十出头-大哲”这首录音制品,词作者、曲作者均为自然人张宪哲(艺名:大哲),2018年8月张宪哲将该歌曲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北京启韵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保证享有作品完整、合法权利。后张宪哲接受北京启韵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对该歌曲进行演绎,并录制成录音制品,张宪哲本人声明该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亦由北京启韵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此后,该录音制品著作权的转让/授权使用路径如下:【北京启韵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阔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海阔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等烟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博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遨游公司“卓业车音”抖音店铺。】

(3)“白狐(DJ沈念版)-小阿枫”录音制品著作权问题

根据版权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白狐》的词曲权利人,与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殇雪>

基于此,有完整的版权链条可以证实“卓业车音”抖音店铺的销售系有权销售,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二)雨湖区治安大队明知曾亚升等人不构成犯罪,强行立案,在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后,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纠正错误立案。

1、明知不构成犯罪而强行立案抓捕当事人:报案人北京鸟人公司据举报人了解,就是一个专业的全国碰瓷维权的公司,经工商查询其涉诉案件万件以上,且其惯常做法就是串通地方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案件的强有力手段限制其他商家人身自由,从而逼迫其他商家赔偿,利用司法权利去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本案中雨湖区治安大队民警仅仅依据鸟人公司所称的“U盘内有3首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就立案并安排多名公安跨省抓捕一个授权成品经销商,在当事人现场明确提出在售U盘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可以提交版权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拒绝告知具体侵权歌曲名称,拒绝当事人自证清白的合理请求,且对工作人员采取没收手机、禁止与外界联系、不出具任何手续就非法拘禁等方法阻断证据提供,雨湖区治安大队的种种不合常理的执法行为,均可证实其明知曾亚升等人可能为有权销售的情况下仍在国庆假期前突击抓捕遨游公司负责人,并强行关押至看守所,实在让人不怀疑其已沦为北京鸟人公司的又一“打手”,径直插手行业竞争,对遨游公司实行的司法干预与联合打压,其徇私枉法的故意昭然若揭。

2、明知不构成犯罪亦不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曾亚升的辩护律师向治安大队提交了疑似侵权歌曲的版权证明材料、店铺授权材料等证据后,治安大队民警不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去审核案件事实,却完全对北京鸟人公司偏听偏信,成为了鸟人公司的“代言人”。指出鸟人公司提出“闯码头”、“三十而立”两首歌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大哲系其公司旗下艺人,已经通过与北京鸟人的之间签订的职务作品合约将这两首歌的著作权给到了鸟人公司,大哲的转让系无权转让;《白狐》这首歌的北京鸟人公司对外授权的不是成都等烟雨公司持有的《白狐DJ沈念版》等理由,治安大队就径直认为遨游公司的上游版权方阔景公司/成都等烟雨公司等并未获取完整的版权,并提出曾亚升在销售成品时没有对U盘内2000首歌每一首歌的版权发函向“音集协”确认阔景公司/成都等烟雨公司是否为真正版权人未尽到审核义务等各种无理理由认定曾亚升具有侵权的故意,并拒不纠正错误立案。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要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要明知是侵权产品,而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一,关于遨游公司的上游版权方阔景公司或等烟雨公司\博纳公司是否有版权的问题,阔景公司系经合法途径购买的相应歌曲版权,即便出现第三方北京鸟人公司主张版权权利,该版权归属问题也系阔景公司与鸟人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范围,未经民事判决等争议解决途径,公安机关无权仅就北京鸟人公司提供的材料去否认阔景公司的版权。因此,在现阶段并无法确认U盘内歌曲系侵权歌曲。第二,关于曾亚升等人是否能被认定为“明知侵权还销售”的问题。曾亚升等人作为抖音直播间成品销售方,在获取了版权公司成都等烟雨、深圳博纳等行业内大型版权公司的授权,所受产品为正当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且系替版权方指定的运营公司销货,货物有合法来源,作为销售方,曾亚升等人有理由相信所售产品为正版。即使最后经民事判决判定阔景源头的音乐录音制品版权有问题,曾亚升等人一方面不可能一开始就对产品有问题能有任何的“明知”,另一方面即便阔景公司、成都等烟雨公司\深圳博纳公司持有的版权有问题,曾亚升作为合法货源销售者,在民事层面上都能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又如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如果真的存在侵权行为,侵权方难道不是源头版权方阔景公司?治安大队不调查版权方却抓着正常进货、销货的销售方曾亚升等人,意欲何为?民警要求曾亚升等人应当对U盘内2000首歌曲的著作权来源进行一一的排查,并收集保存每一首歌的著作权资料才能认定曾亚升等人无侵权故意,对此,第一无任何强制性法律要求如此为之,第二显然是无限扩大了作为销售商的注意义务,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规律,如此之下,且音像市场无任何一个销售者能够做到。治安大队民警办案思路如此之惊奇,明显是强词夺理,故意脱离案件事实、常情常理去强制定罪,其徇私枉法、逐利执法明显可见。

遨游公司的车载音乐U盘电销业务销量较好,也曾多次发生过行业竞争被诬告的情形,但经提供查明系有权销售后从未有过类似直接被抓捕情况。曾亚升三人只是成品销售商,并且是在确认供货方有版权,获得授权后才进行销售,所有授权证明都有,随时可以提供,但雨湖区公安机关在一开始本可以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才采取拘留措施,却在当场拒绝收集相关证据。即便现在举报人根据版权公司提交的材料不承认版权的完整性,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也是顶端版权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范畴,即便存在侵权,也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自身权益,而非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究其缘由,乃是一场同业恶性竞争。然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本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标准。然而,在本案中,雨湖区治安大队民警在立案前并未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阔景公司是腾讯旗下的国内音乐版权公司龙头企业,将音乐作品授权给深圳博纳公司发行销售使用,深圳博纳公司为音乐U盘行业龙头企业,多年来口碑信誉都很好,所发行的成品音乐U盘也从未出现过这样的恶劣事件,办案机关在并未证实阔景公司此三首歌的非法性情况下,仅凭一家全国到处维权碰瓷的鸟人公司在湘潭分公司向文化局举报的一面之词就将曾亚升等定性为犯罪嫌疑人,将一起或许涉及经济纠纷的版权争议上升为刑事案件,并对曾亚升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雨湖区治安大队民警如此徇私枉法,已经沦为了他人恶意竞争的工具,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原则。

目前,因本案的徇私枉法、错误立案、错误抓捕给遨游公司及关联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遨游公司电商业务直接崩盘,遨游公司员工及对应下游的多个主播团队均停工待岗;同时,上游的版权公司博纳公司、生产企业路儿岛公司的声誉和业务也产生极大影响,总计上百员工因这个抓捕事件处于瘫痪停工状态。另,此三人还有经营家具厂、外贸公司和餐饮店,公安机关直接抓走负责人员进行关押,导致关联企业停摆,带来的连锁损失极大。

最后,在目前民营经济大环境不太好的情况下,政府多次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不得轻易插手经济纠纷,雨湖治安大队民警如此目的性执法,徇私枉法、逐利执法,给湘潭市政府形象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社会各界带来了极大的负面观感。

三、举报、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恳请相关领导立即介入调查,对雨湖区治安大队民警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原事实真相,同时监督相关机关依法撤案,恢复曾亚升等三人的自由。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公正监督下,此案将得到公正处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此致

敬礼!

举报、申诉人:胡修浩

2024年 10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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