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6
涉及单位:零陵区区委、区政府,零陵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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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零陵区政府,
被告:永州海龙文化发函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之诉
海龙公司认为零陵区法院判决的(2023)湘1102民初1127号案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2019年海龙公司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零陵区人民政府,案由是判令零陵区人民政府履行双方的协议和约定,赔偿公司损失。同年海龙公司预支案款280万元。后因该案当事人双方不是同等民事主体,原告无法实现诉请撤诉。2020年再次起诉、法院以本案由不同类型的多个案件构成应分拆起诉,再次撤诉。撤诉后公司寻求与政府协商解决。公司向零陵区区委提交报告要求请第三方度公司投资进行评估。零陵区政府做出《关于零督办【2021】51号的回复函》函件提出:若海龙公司愿意协商解决,剔除280万元外,在150万元内一次性解决。公司同意剔除280万元,但是因为政府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巨大,要求政府请第三方对公司投资进行评估。之后公司继续与政府协商,并向上级信访。
2023年4月零陵区政府向零陵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海龙公司返还预支款(已经变为垫付资金)。庭审前海龙公司提交报告请求到东安或其他法院审理被驳回,申请反诉被刘德燕法官驳回,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关于零督办【2021】51号的回复函》、富家桥镇政府对胡**的信访回复、请求零陵区政府支付项目款的报告。都没有采信。2023年6月就作出判决(不足3个月,公司起诉政府最少6个月)。公司因另行起诉零陵区政府案号(2023)湘1102民初3215号,以为能抵消上述案款放弃上诉。
一、 本投诉人认为:零陵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主审法官没有对本案标的280万元的真实性进行审理认定,本涉案资金为前中院案件的预支款,虽然撤诉,但是海龙公司提请案诉讼的事实继续存在,零陵区政府的《关于零督办【2021】51号的回复函》也能佐证零陵区政府拖欠海龙公司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多次重申280万元已经抵消,法院都不予理睬。
2、本案原告零陵区政府到底拖欠多少被告海龙公司多上投资款呢?以《关于零督办【2021】51号的回复函》第二条第2项可以认定的三项共计95.5万元为例,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前期施工委托《合同书》计算为:95.5*0.02*124+95.5,仅此一项就足够抵消280万元。零陵区法院却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审理、认定。
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原告零陵区拖欠被告投资款在先(原告没有对被告完成的旅游规划进行评审,被告向上级投诉其行政不作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综上可以肯定,零陵区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二、零陵区政府对海龙公司的诉讼标的280万元根本不存在,起码不足280万元,那么零陵区政府构成虚假诉讼。海龙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力。
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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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3)湘1102民初1127号案件判决后,永州海龙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如海龙公司确有新的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