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6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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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王国俊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仲裁的案号为雨劳人仲案字〔2024〕1122号。
2023年10月31日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用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安排王国俊上班并与王国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约定好王国俊的月工资标准为保底工资6000元每月且双方约定王国俊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上班以后,王国俊自2023年11月1日起进入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处上班从事为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的顾客做足浴养生保健服务类(非医疗)的工作。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王国俊在职期间,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以微信转帐方式于2023年11月25日和2024年5月9日持续向王国俊支付了1644元工资和1740元工资。因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拒不按照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向王国俊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与王国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王国俊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5月16日王国俊用微信依法被迫通知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解除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一直拒不依法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王国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黄华在仲裁裁决中故意作虚假查明、虚假认定,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仲裁。
证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黄华故意作虚假认定、虚假查明、和枉法仲裁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王国俊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31日以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安排王国俊上班并与王国俊约定好月工资标准为保底6000元每月且双方约定王国俊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上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案劳动仲裁王国俊述称的内容和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辩称的内容足以体现和证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以微信转帐方式于2023年11月25日向王国俊支付的1644元和2024年5月9日持续向王国俊支付的1740元两笔款项的性质属于工资,只有750元属于生活补贴,证明王国俊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争议。但并无任何真实合法的直接证据证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与王国俊当面核对了工资。根据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辩称”中陈述“我们开了一次员工工作会议,宣读了工作管理制度”的言词以及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2023年11月25日和2024年5月9日持续向王国俊支付了1644元工资和1740元工资的事实足以体现和证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用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之规定足以证明王国俊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王国俊接受了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作出的其它陈述和主张都无任何真实合法的直接证据证明。
二、王国俊在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处的工作年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王国俊在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处工作年限的直接证据依法应由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王国俊在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处工作年限的直接证据考勤记录属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掌握管理的证据,但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在本案《仲裁庭审笔录》中自称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没有员工签字的考勤和员工服务项目和数量签字的帐单,足以证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鑫颐足道日报单”、“日工单”和“排工单”等全部材料都属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单方面捏造制作。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未能提供其掌握管理的真实合法的直接证据证明王国俊的工作年限,依法应当由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王国俊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31日以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安排王国俊上班并与王国俊约定好月工资标准为保底6000元每月以后双方又约定了王国俊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上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以微信转帐方式于2023年11月25日和2024年5月9日持续向王国俊支付的1644元工资和1740元工资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支付记录结合2024年5月16日王国俊向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发送微信信息以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拒不按照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向王国俊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与王国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王国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法被迫通知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足以证明王国俊在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处的工作年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黄华在仲裁裁决中作虚假查明:
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体现的是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从2023年10月26日成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黄华在仲裁裁决中作出“查明长沙市雨花区鑫颐足道馆(个体工商户)开业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无任何真实合法的事实依据,属于虚假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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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劳动纠纷案件已由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特此回复。